重庆市铜梁区法律援助中心对任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初,任某(女,55岁)到某水泥制品厂从事普工工作。2020年12月24日15时30分许,任某在车间操作割块成型机时,因机器故障,双手被压伤,工友们立即将其送至重庆市铜梁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5天,共产生医疗费93682.5元,其中任某自行垫付5000元,某水泥制品厂支付88682.5元。任某伤情被医院诊断为:双手挤压伤。左1、2、5右侧2、3、4掌骨骨折;双手多处皮肤组织挫裂伤,血管、神经、肌腱损伤。 2021年3月12日至4月21日期间,任某又多次前往重庆市铜梁区中医院门诊治疗,共花费治疗费5663.63元。 伤愈后,任某曾多次找工厂协商赔偿事宜,但一直未果。 2021年1月20日,无奈的任某来到重庆市铜梁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在法律援助中心值班的律师热情接待,详细了解情况,耐心解答咨询,提出尽快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建议,宣讲法律援助相关政策,告知其所遇情形可申请法律援助。 2021年4月9日,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决定书,认定任某属工伤,由某水泥制品厂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同年7月22日,重庆市铜梁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申请作出鉴定结论:任某为伤残5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2021年10月11日,任某正式向重庆市铜梁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任某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待遇的”,“需要代理但没有委托代理人的,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立即指派重庆翔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蒲蓉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受援人,详细了解情况,询问诉求。同时,积极主动收集补充整理相关证据材料。 2021年10月28日,承办律师代任某向重庆市铜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请求确认任某与某水泥制品厂解除劳动关系,并由某水泥制品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47667元。同日,该委员会以超龄人员因工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1年11月25日,承办律师代任某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水泥制品厂支付任某工伤待遇247667元。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办理。 2022年1月11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方提出:原告系超龄人员,不应赔偿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承办律师针对争议焦点充分陈述了代理意见: 1.原告方提交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医院病历及收费票据等证据资料,充分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受伤系事实。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52号)第三条:“超龄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经认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不适用《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一次性赔偿”。 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农民工劳动者工作上限年龄尚无禁止性规定,而且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按照“法无明文规定即允许”的规则,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仍然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同时,根据前述相关规定,超龄农民工因工受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参照该条例进行一次性赔偿。本案中,原告作为农村居民,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人力社保部门也已依法对其在此次事故中的伤害认定为工伤。因此,被告应当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一次性赔偿。 3.被告方提出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观点,无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庭审中,原、被告一致确认:原告受伤时的本人工资标准为2100元/月。 经过审理,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判决:由被告某水泥制品厂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任某支付医疗费10663.63元(原告住院自行垫付的5000元+出院后门诊费5663.6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727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58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600元、劳动能力鉴定期生活津贴1528.8元、护理费9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400元,共计198226.43元。 经回访,该案已强制执行赔偿款78880元,剩余未执行部分正在执行中。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纠纷案。受援人系农民工,因家庭经济所迫,50多岁仍在水泥制品厂从事重体力劳动。其因工受伤后,失去了工作能力,再加上部分医疗费垫付,家庭经济更加艰难。因法律知识欠缺,受援人自行维权时举步维艰,后幸得法律援助伸援手,依法维护了权益。本案争议焦点为超龄人员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针对争议焦点,法律援助律师充分收集证据,广泛借鉴相似案例,庭前充分准备,庭审中充分陈述意见,切实维护了受援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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