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杨某,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该犯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6月20日经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医疗、交通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1年12月25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该犯于2002年9月19日投入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刑期自2001年12月25日起。经过数次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9月8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5月9日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八监区罪犯杨某的假释申请书。随即通知八监区将该犯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财产刑执行情况证明、行政奖励情况、日常表现情况等材料汇编成册,报至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罪犯杨某系第二被告,犯罪时未满19周岁,不是累、惯犯,且被害人在案件发生的起因上有一定过错。该犯为故意伤害罪,刑期为无期徒刑,目前已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日常记功二次、单项记功一次的行政奖励,按照《重庆市监狱管理局罪犯计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重庆市渝都监狱计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将其转换为分值2900分,再加上未用于申报日常记功剩余分值转换为175分,合计为3075分并折合为新的行政奖励表扬共5次;该犯已履行完毕财产刑(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收款单据),并在监狱服刑十五年四个月,监区在《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中写道:“该犯能够听管服教,狱内改造表现好。”以上各项条件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2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1款之规定,该犯符合申报假释条件,监狱刑罚执行科遂启动假释程序。2017年5月12日,罪犯杨某具保人其表妹祝某至监狱填写了《罪犯假释担保书》,并递交了房产证明(复印件)。 2017年6月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发函委托重庆市南岸区司法局对罪犯杨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2017年6月14日南岸区司法局回函至监狱,认为:铜元局司法所就本次对被调查人杨某社会调查的情况显示,由于杨某户籍地与居住地都不属于本辖区,司法所无法对其原居住情况、社会关系、一贯表现及被害人意见等进行了解,但由于杨某假释担保人其表妹祝某一家具备监管能力,表示愿意为杨某日常活动及生活进行监管、帮教和帮扶。重庆市渝都监狱对杨某出具的《假释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书》中均显示该服刑人员符合假释条件。铜元局司法所已建立较为完备的社区矫正体系、志愿者组织及管理工作制度,被调查人杨某有纳入社区矫正的基础。综上所述,被调查人杨某符合社区矫正基本条件,建议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南岸区司法局经会议研究,也同意铜元局出具的调查报告,建议将杨某纳入社区矫正。 2017年7月1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渝都监狱八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杨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杨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杨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同时,还考虑到罪犯杨某在假释申请中陈述:“家中父母年迈,生活十分艰难。因此我向人民政府申请假释,尽人子之道,以解决我家中经济和人力上的困难。”这一具体因素,经监区集体评议,建议对罪犯杨某提请假释,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形成卷宗报送至监狱刑罚执行科。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杨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并鉴于该犯已在前期假释条件审查中符合假释法定条件,也收到南岸区司法局建议其纳入社区矫正的调查报告,同意受理并于2017年8月23日上报至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进行审议,随后作出建议提请罪犯杨某假释,并上报至监狱长办公会决定的评审意见,同时按照规定于2017年8月23日至2017年8月29日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至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驻渝都监狱检察室作出“罪犯杨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建议提请该犯假释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8月30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杨某假释建议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杨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并作出提请罪犯杨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驻监检察室。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9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杨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了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且已实际服刑十五年九个月,经重庆市南岸区司法局铜元局司法所调查评估,建议将罪犯杨某纳入社区矫正,故该犯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对罪犯杨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9月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