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熊某,男,1981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浏阳市。2015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9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2015年9月9日,熊某到浏阳市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9年1月25日,浏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查看湖南省社区矫正管理系统时,发现熊某定位监控人脸识别签到情况异常,工作人员将此情况登记在册,立即联系技术人员进行核查。经技术人员查明,熊某利用视频头像进行签到,导致签到情况异常。 2.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立即与司法所进行联系,要求司法所对熊某违规签到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司法所通过调查定位数据、上门走访、找相关人员谈话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取证,制作了调查笔录。经认定,熊某2019年1月21日至1月24日未向司法所请假,擅自外出至岳阳,为掩盖不假违规外出事实,利用手机视频头像进行签到,企图蒙混过关,弄虚作假,性质恶劣,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和《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二)给予警告情况 熊某违反外出规定、违反定位监控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熊某本人对违规事实予以供认。2019年1月25日,司法所依程序报请浏阳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熊某给予警告处罚。经浏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并报浏阳市司法局领导批准,作出对熊某予以警告决定,出具《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1月30日,浏阳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市检察院驻社矫中心检察官前往司法所,组织熊某矫正小组成员向熊某宣读、送达《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熊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按印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熊某进行训诫谈话,强调违规的后果和影响,教育其认真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如确实有特殊情况,要按规定报告、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按照规定,将熊某调整为严管级,加配电子腕带。 (四)警告的效果 通过给予警告、训诫谈话、强化定位监控措施,熊某认识到了社区矫正执法的严肃性,认识到自己在矫正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规定,很可能被收监执行,服刑意识有了明显的转变,接收社区矫正的自觉性、主动性有了明显增强。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9年1月28日,浏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就给予熊某警告进行集体评议时,邀请市检察院驻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官参加。检察官听取了相关情况介绍,查看了调查笔录等证据资料。检察官认可并监督了对熊某的警告决定。警告决定书送达时,检察官一起参与了对熊某的训诫。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利用集中教育的机会,浏阳市司法局把熊某违规签到受到警告处罚的案例作为反面教材,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参加警示教育的社区服刑人员在听完熊某的案例后,触动很大,主动发言,表达自己对此事的认识,表示珍惜国家给予的机会,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争取早日顺利回归社会。
【小结】
本案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刑罚,落实信息化管控措施,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监督管理的做法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当前,在推进“智慧矫正”建设的进程中,“技防”与“人防”如何紧密融合,以及时发现、打击社区服刑人员钻技术“漏洞”实施的违规行为,已成为工作中必须解决的课题。因此,在“智慧矫正”建设过程中,必须同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用新技术的能力培训,不断提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适用科技手段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