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王某,男,47岁,高中文化,重庆沙坪坝区人,201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原判决定,2019年12月投入永川监狱服刑改造。自入监以来,王某一直不服法院判决,不断寻求上诉,思想波动大;劳动态度不端正,经常欠产,多次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分;在日常改造中性格偏执,情绪波动大,对民警的管理教育有抵触,并表现出消极改造的悲观情绪。监区组织召开专题教转研讨会议,专题研究其转化工作。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犯因分析 1.成长及犯罪经历 王某被捕前为重庆市某公司总经理。2017年2月,王某与罗某联系好,商量后采取在重庆一物流市场地磅上安装遥控装置减少过磅重量的方式,秘密窃取另一公司铝屑,作案11次,铝屑55.196吨,价值662352元。后罗某因病逝世,法院认定王某为主犯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其妻子谢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同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王某坚称罗某才是案件的主犯,自己对犯罪行为不知情,只是帮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做出维持原判决定。 2.现实改造表现 王某入狱后因心理落差很大,不服法院判决,不断寻求上诉,未得到理想结果后又认为是受到了监狱的压制,对民警的正常管理以及监狱管理十分抵触,对服刑改造争取减刑信心不足,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劳动态度消极,多次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分,对民警教育敷衍塞责,不断出现消极改造言行。 3.心理行为分析 (1)COPA-PI显示:人格无明显的外向和内向特征,介于孤僻和合群之间;情绪比较波动易变,急躁不安;比较感情用事,冲动鲁莽;戒备心很强;焦虑感很强,通常忧虑抑郁,忧心忡忡;外在行为表现可能与内心真实想法可能不一致,城府较深,应多加留心和提防。 (2)艾森克个性测验显示:好独身,不关心他人,可能是残忍的,不人道的;缺乏同情心,感觉迟钝,对人抱敌意,即使是对亲友也如此;一个人做事情但欠踏实,表现为典型的情绪不稳定,对各种刺激的反应都过于强烈,情绪激发后很难在短时间内平静下来,极易焦虑、紧张、发脾气,由于强烈的情绪反应而影响与其他人的交往,容易与人发生冲突,睡眠不安,容易出现各种心身问题。 (3)SCL-90量表显示:有时会表现为担心、害怕而需要反复去思考某些念头或想法;有时表现为出现反复的重复做动作,如洗手或一些特殊的动作。 4.顽固症结分析 (1)认知错位,抗拒教育管理。王某入监以来,服刑意识淡薄,监规纪律遵守较差,抗拒劳动,对民警的批评教育置若罔闻;遇到问题总是想法偏激,人际交往淡漠,思想较为顽固。 (2)悲观失望,负面情绪严重。王某家庭因此次案件,夫妻两人双双入狱,正在读书的儿子对其颇有怨言,焦虑情绪明显。苦于上诉不能得到理想结果,且犯罪入狱后其父亲和岳父相继病故,消极悲观情绪严重,认为人生之路难回正轨,唯有破罐子破摔。在这种错误思想与负面情绪的影响下,王某不能正确面对自己的罪责,进而将一切过错归结到公检法上。 (3)地位落差,丧失改造动力。王某在社会上与妻子经过多年打拼,成功建立起偌大企业,积累了不少财富,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现入狱服刑后的罪犯身份与之前有巨大落差,导致其消极心态严重、缺乏改造信心,在日常改造中情绪难以自控。入狱后戒备心理较重,对他人抱有明显敌意,与其他罪犯和民警相处也表现出猜忌与怀疑;不善与人语言交流,一件小事都容易钻牛角尖,进而导致反改造言行的发生;劳动技能学习非常差,在监狱的生存能力较弱。 (二)教育转化过程 1.不断强化专题教育,转变思想输入正念。专管民警按转化方案要求落实教育内容,主要内容为《宪法》《刑法》《监狱法》等法律知识,以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监规纪律,要求王某熟练背诵《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每周写1篇个人思想情况汇报。同时,民警每周固定一次个别教育和不定时的谈话,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变化。 2.积极搭建帮教桥梁,亲情促进积极改造。在做好相互信任基础上,通过电话走访、面谈、帮教等方式,由监区分管领导牵头同专管民警一起与王某家属和代理律师取得联系,努力协调帮助解决其两个儿子在生活学习中遇到的问题,现其子主要由其岳母照看;积极同女子监狱沟通协调,帮助王某与服刑的妻子拨打亲情电话,相互勉励,相互慰藉,稳定王某情绪,促进其积极改造。 3.巧妙借助各方力量,消除认知偏见误区。邀请监狱教育科领导和驻监检察官对其进行认罪教育和法律咨询,监区分管领导与王某代理律师进行了深入的法律分析,并就对共同帮助王某顺利改造达成了共识。借助监狱、社会的力量,消除其法律认识顽疾,逐步正确认识犯罪危害,做到真诚认罪服法。经过耐心细致的转化工作,王某由以前不认罪服法,在思想汇报避而不写认罪悔罪的语言,到在思想汇报上主动写下了“能真诚认罪悔罪,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服从法院判决”。在劳动生产上,也能完成和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改造积极性不断增长,王某教育转化工作逐渐步入良好发展轨道。 4.及时调整转化方案,宽严相济重塑思想。2021年8月,王某弟弟寄信告知案件申诉材料被驳回,王某受此影响,情绪比较波动,管理民警对王某进行安抚教育,但效果一般。针对王某情绪波动情况,转化小组高度重视,加强教育引导,要求专管民警保持充分耐心、不放弃,对王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教育引导和政策宣讲,正确面对法院的裁决,化解对抗情绪,同时要求王某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消除劳动畏难情绪。民警抓住时机,帮助其解答在改造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细致的分析了监狱考核、奖励和减刑等具体规定,积极帮助其制定相应的改造计划,先转变态度,遵规守纪积极改造;其次安心完成劳动任务,通过考核获得改造计分;通过自己的努力争取立功减刑,早日回归家庭;最后引导王某认识到自己的问题,不断改造自己的思想和行为。 5.强化心理干预矫治,规划清晰改造目标。王某向民警反映自己年纪不小了,家中孩子也无人照料,自觉改造无望,心理压力较大,监区安排心理咨询师民警及时对其进行了心理疏导。咨询中反映出王某存在不良认知,且焦虑、敏感、多疑和敌对,咨询民警对王某出现的心理问题及时进行干预,运用相关理论和技术帮助其改变不良认知,通过重新归因、认知重建,逐步解决心理问题,引导王某遇到不顺心的事要合理地、适当地进行宣泄,学会向他人倾诉内心的压力,转移自己的注意力,多参加文体活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 (三)预期矫治目标 1.消除错误法律认知。持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升王某法律知识水平和认知理解能力,促使其认罪悔罪。 2.树牢罪犯身份意识。在日常的生活、劳动中,严明监规纪律要求,树牢并不断增强罪犯身份意识,更好地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3.强化亲情帮教引导。利用王某期望家人关心、对家庭有愧的心理,适时运用亲情帮教,用心教育罪犯,用情感化罪犯,矫正王某扭曲心理和错误价值观,树立改造和生活信心。
【教育改造成效】
对罪犯的教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及时预测、追踪,在民警教育过程搜集到的有关信息及时交换意见,遇到情况及时调整教育矫治措施,常抓不懈。本案中,管理民警通过普法教育、真诚沟通等方式,建立警囚互信关系,并持之以恒运用案例警示、思想教育、监规教育、亲情帮教等系列举措,深挖王某犯罪根源,纠正其认知错误,循序渐进地引导其消除不良思想,不断提高改造积极性。经过教育后,王某由原来基本完不成劳动任务、遇到挫折就自暴自弃,到现目前基本能遵规守纪、能够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内务卫生检查良好,性格比之前开朗,消极情绪明显好转,逐步树立了积极向上的心态,截止2021年11月已获得表扬2次。目前,王某改造积极性有明显提高,期许今后能顺利完成改造任务,获得减刑后早日回归社会和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