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洪山监狱服刑人员袁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袁某某,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于2009年1月23日到湖北省洪山监狱服刑至今。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1日作出(2008)洪刑初字第2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武刑终字第0058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2011)鄂刑执字第329号刑事裁定,将袁某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鄂刑执字第945号刑事裁定,将袁某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鄂刑执字第867号刑事裁定,将袁某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4年4月30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2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湖北省洪山监狱六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袁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袁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袁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服刑以来先后四次获得监狱表扬,二次获得监狱记功奖励。对于袁某某被判处共同民事赔偿款人民币90309元未履行情况,六监区结合袁某某家属出具的贫困证明以及狱内消费明细,集体会议认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袁某某提请减刑五个月。 六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袁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五个月的建议。 2017年4月2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袁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袁某某提请减刑五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湖北省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湖北省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袁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袁某某减刑五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湖北省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6月2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袁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袁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袁某某减刑五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9月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认为,袁某某系涉黑类犯罪罪犯,具有数罪并罚等从严情形,且没有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建议本次不予减刑。袁某某表示愿意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因客观因素未能履行到位。经查,没有证明材料证实其有实际履行行为,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予以采纳。依法裁定对袁某某不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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