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黄某是一位年近七旬的老人,他父母已故,本人一直未婚,也没有子女,虽然目前身体尚可,但考虑到自己年纪越来越大,生前身后之事总要有所交代,所以到本处进行咨询。据黄某陈述,其虽然没有子女,但其哥哥的儿子也即黄某的侄子唐某因自小父母离异,一直跟随黄某身边生活,两人之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所以黄某想和唐某签订一份协议,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在去世之后遗留给唐某所有,但对唐某并没有附加什么义务,只是希望唐某平时能多看望他,给予他一些精神上的慰藉。公证人员开始是建议他订立遗嘱,因为遗嘱是立遗嘱人去世后才生效,如果将来唐某没有达到他的期望或他本人想法改变,他是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遗嘱的,如果双方签订协议,则变更或撤销都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不利于黄某,但黄某坚持采用双方协议的方式。经过进一步沟通,公证人员了解了黄某内心的想法,他其实就是想让侄子以书面的方式给他一个承诺。可能从公证人员的角度来看,遗嘱这种单方行为主动权掌握在黄某手中,更有力于保障黄某自身的权益,但公证是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还是应该了解当事人的内心诉求,根据当事人的诉求,提供合理的公证建议。据此,公证人员建议黄某可以和唐某订立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虽然黄某没有要求唐某对他进行扶养,但从实际情况出发,他毕竟是独自生活的老人,日常生活中总有需要人照顾的时候,患病时也需要有人陪护,包括将来的后事也需要有人处理,签订一份附义务的协议,对他自己来说更有保障,黄某觉得公证人员确实站在他的角度为他考虑得更为周全,对此表示认可。公证人员也询问了侄子唐某及唐某配偶的意见,唐某表示他和黄某感情很好,愿意对他进行扶养、照顾,唐某的配偶也表示同意。征求了双方意见之后,公证人员为他们拟定了遗赠扶养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皖芜法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室。 乙方: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室。 公证事项:遗赠扶养协议 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双方对协议内容无异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黄某与乙方唐某于XXXX年XX月XX日在本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均属实。 该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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