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9日,辉南县某镇A村村民来到辉南县工商联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反映某公司生产排污的垃圾已经对本村村民的生产、生活以及村里的环境卫生等方面造成了严重影响,从去年开始,村民就多次找到该企业商讨此事但未得到解决。调委会陈主任得知情况后安抚了村民的情绪,随后将情况汇报给当地镇政府领导,协调解决该企业生产排污给村民带来的生活难题。当天下午,镇政府工作人员及调解员亲自到现场进行勘查。
【调解过程】
第二天早上7点30分,镇政府领导、司法所工作人员及调委会调解员在A村召开现场听证会,经过双方的陈述调委会把村民的诉求归纳为三点:一是村民的饮用水问题;二是企业的排污问题;三是垃圾危害环境问题。 村民认为企业排污造成的污染对他们的生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要求进行赔偿。企业代表人则表示虽然生产过程中企业产生垃圾但符合排污标准,因此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调解员先就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即便企业排污符合国家的排污标准,同时未违反国家有关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但只要排污方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结果,那么排污行为人就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这是因为环境污染责任的认定采用无过错责任制,国家或地方制定的相关排污标准是我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对排污单位是否收取排污费的主要依据。因此,即使企业排污符合标准,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 在调解员依法作出说明后,企业代表人对企业排污问题有了新的认识。接着,镇领导又让参加听证会的村民代表自由发言,谈谈企业排污对自己生活带来的影响。其中一位村民就谈到自己搬到这里将近5年的时间了,起初在饮水问题上也特别敏感,觉得自家的水不管是做饭还是烧水都有一股怪味道,自己家孩子小总生病,上医院检查,医生说免疫力低,缺乏多种微量元素,怀疑是长期饮食问题造成的。一度想过要搬家,但是因为经济问题无能为力,也多次找过相关部门反映情况,都没有结果。水是生活必备的物品,没办法解决只能接受,但是不能因为喝水问题给孩子带来危害,所以每个月总会省下来一部分钱用于购买矿泉水给孩子饮用。其他村民也纷纷谈了水污染对自己生活造成的困扰,企业负责人听后内心开始有所动容。 紧接着,调解员又拿出了一份统计报告,这个村有多达20多名村民都患有不同程度的呼吸道疾病,医生诊断建议是:疑似长期生活环境空气质量不佳导致。由于企业排污,垃圾堆放等造成企业附近2公里以内空气质量污染,给附近村民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如果再长期发展下去,会有更多的人因此生病。听了调解员的相关数据统计,企业负责人表示很震惊,以前只是按照企业排污标准进行生产活动,没想到竟然给村民带来这么大的困扰,当场代表企业给大家道歉。 调解员抓住这个关键时期,又从感性情感上说服企业代表人,好的企业不止是生产出质量好的产品,更要关注企业员工的生活,这个企业很大一部分员工都是来源于附近的居民,他们为企业做贡献,但是家人却要遭受企业生产带来的生活困扰,希望企业代表人能够谨慎考虑,不仅要做信誉企业,更要做良心企业。 企业代表人听了村民代表及调解员反映的这些情况后,表示愿意承担因饮水问题给村民造成的损害结果,但是排污问题由于企业排污设施条件限制,一时无法得到很好解决。再有就是垃圾问题,由于之前政府规划土地将企业垃圾处理厂划定了区域,企业没有很好的解决措施。 听了企业代表人的难处后,镇领导表示愿意从政府角度协助企业进行排污设施完善,并且将请环保方面的专家来对企业垃圾处理厂位置重新划定安全区域,政府将帮助解决用地问题。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法理并用的调解及镇领导的大力协助支持,企业同意每年为村民负担水费5万元整,用于改善村民饮水问题。同时表示将尽快完善企业排污设备,减轻排污带来的危害。并在政府的帮助下,尽快将垃圾处理厂迁至安全区域,改善垃圾危害环境问题。听了企业代表人的话,村民们都表示对处理结果很满意。
【案例点评】
环境污染是目前政府大力治理、民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目前,个别企业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企业应尽到的环保治理责任,损害污染环境案件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身体健康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和影响。本案中,调解员坚持法、理、情相结合,从法律规定到损害事实,从企业要求到道义责任,依法、依理劝导调解,促使企业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所在,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弥补、整治,使一起较为棘手的环境纠纷案件得到妥善处理,既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