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牛某某伤残程度的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4日10时50分,邹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黑BPXXX8的小型轿车,沿中华路行驶至中华路XXX岗至XXX岗西200米时,与行人牛某某相撞,牛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现法院委托对牛某某进行法医临床学鉴定。

【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 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道路交通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GA/T 1088-2013)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标准,《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的规定,2019年1月24日对被鉴定人牛某某进行检验鉴定。 (二)体格检查 主诉:车祸外伤致多发骨折后八个月余,骨盆处疼痛。 查体:神清语明,步入诊室,查体合作,发育正常,营养中等,体表无遗留瘢痕,骨盆挤压分离试验(+),双侧髋关节活动尚可,双下肢感觉正常,双下肢长度:左下肢长89.0cm,右下肢长90.5cm。(骨盆倾斜)。 (三)阅片记录及辅助检查: 1、齐齐哈尔市XX医院2018年5月4日骨盆三维CT片(CT106XXX8)示:腰4左侧横突、骶骨、右侧髂骨、右侧髋臼、双侧耻骨上下肢、右侧耻骨联合多发骨折。 2、XX医院2019年1月24日X线片(201901XXXX30)复查示:双侧耻骨陈旧性骨折,双侧闭孔不对称畸形愈合,双侧髂骨高度不对称,呈骨盆倾斜畸形。 (四)齐齐哈尔市XX医院住院病案(病案号011XXX75)记载:入院日期:2018年5月4日。患者于4小时前过马路时被汽车撞伤,门诊拟诊断为“多发外伤”收入院。专科情况:骨盆挤压分离试验(+),可及骨擦音,右髋部、会阴部、腰背部压痛(+),右下肢活动受限,左额头、左肘关节、左膝关节等处擦皮伤。CT示:腰4左侧横突、骶骨、右侧髂骨、右侧髋臼、双侧耻骨上下支、右侧耻骨联合骨折。临床确定诊断:多发外伤,骨盆骨折,腰椎横突骨折,骶骨骨折,右侧髋臼骨折,右侧髂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皮肤擦伤。出院日期:2018年7月5日,住院62天。

【分析说明】

根据提供的病案及影像学资料,鉴定时体检及X线片复查结果,并参考案情,分析说明:被鉴定人牛某某2018年5月4日因交通事故,致多发外伤,骨盆多发骨折,骶骨骨折,腰椎横突骨折等,其诊断确立,治疗经过客观存在,现临床治疗效果已稳定,遗留有骨盆多发骨折后严重畸形愈合。 (一)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中5.9.6 3)的规定,骨盆多发骨折后严重畸形愈合评定致残程度九级。 (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GA/T 1088-2013)标准中5.13.24.2 b)的规定,现在可以治疗终结。 (三)根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标准中9.5.2)的规定,误工期评定伤后至鉴定前一日;护理期评定伤后90日,其中前二周需二人护理,之后时间需一人护理;营养期评定伤后90日。 (四)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标准中3.1)的规定,评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鉴定意见】

(一)被鉴定人牛某某评定致残程度九级。 (二)现在可以治疗终结。 (三)误工期评定伤后至鉴定前一日。 (四)护理期评定伤后90日,其中前二周需二人护理,之后时间需一人护理。 (五)营养期评定伤后90日。 (六)评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