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林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林某某,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毕业,捕前系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范县。因犯挪用公款罪经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2023年4月11日止。2013年11月14日送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6月1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河南省豫北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全体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林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林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认为,罪犯林某某自2013年11月14日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2014年12月、2015年6月、2015年11月、2016年4月、2016年9月、2017年2月累计表扬7次,2017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半年评审鉴定结果为: 2014年上半年一般、2014年下半年良好、2015年上半年优秀、2015年下半年优秀、2016年上半年优秀、2016年下半年优秀。该犯综合表现一贯良好。原判认定,罪犯林某某利用其担任清丰县人民法院审判员的职务便利,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私自挪用案件赔偿款用于在网上购买彩票,自2012年2月16日至2013年4月6日,共挪用6件案件赔偿款1757390.19元,至2013年4月12案发时止,已退回赃款1207000元,尚有60余万元未退还。同时,原判认定:罪犯林某某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三监区二分监区就掌握的罪犯林某某家庭情况进行了认真研判,罪犯林某某因挪用公款入狱服刑,妻子已与其离婚,一女尚幼,因其本人无抚养能力,法院判归其前妻抚养;林某某父母均已年过60,因偿还罪犯林某某所欠下的公款尚负有部分外债,并且家中还有一个弟弟未就业成家,目前家里仅靠其父亲一人的退休工资养家。结合罪犯林某某狱内消费情况(月均消费156元),分监区会议认为:罪犯林某某目前确属家庭困难,客观上不具备全部退赃能力。考察其在狱的实际表现,分监区集体评议认为,罪犯林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林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7年6月16日,三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对分监区呈报的罪犯减刑建议进行审核。经监区长办公会认真审核后,同意二分监区对罪犯林某某的减刑意见,在罪犯生活区公示两日后,未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监区拟建议罪犯林某某减刑提出异议,遂将对罪犯林某某的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据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合法、有据、适当,报送材料齐全、规范、完备,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7月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经审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认为,罪犯林某某未全部退还其涉案赃款系出于其主观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鉴于罪犯林某某在狱内表现一贯良好,综合评判,应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且结合其原判认定的犯罪情节,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林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017年7月11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经审查,罪犯林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7年7月14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林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林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作出对罪犯林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决定。同时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于2017年8月29日一并移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罪犯林某某减刑案件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进行了认真的庭前调查,特别调查了罪犯林某某的家庭情况。经过实地考察、询问相关证人等程序,认定罪犯林某某家庭贫困的情况属实。 2017年9月13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林某某减刑案进行开庭审理,河南省豫北监狱、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某某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2014年12月、2015年6月、2015年11月、2016年4月、2016年9月、2017年2月累计表扬7次,2017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考核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 2014年上半年一般、2014年下半年良好、2015年上半年优秀、2015年下半年优秀、2016年上半年优秀、2016年下半年优秀。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韩某某、步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林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罪犯林某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对罪犯林某某的减刑裁定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当天即向其本人送达。罪犯林某某表示在今后的服刑改造中将会更加努力。对罪犯林某某的减刑案件达收到到了较为理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