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从山东省烟台市来到辽宁省沈阳市,并购买尖刀一把,当晚2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携带尖刀至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大连渔港门前找李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妻子)时,见到宋某某(被害人,男,殁年45岁)搂抱李某某,遂上前质问李某某,宋某某趁机离开。被告人刘某某追至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71号北侧马路上与宋某某发生口角后,持尖刀捅刺被害人宋某某身体数下,致被害人宋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宋某某系被锐器刺破心脏、上腔静脉及左肺导致记性大失血而死亡。次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告人刘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某因家庭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人。2015年1月4日,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下达“沈阳刑援指字(2015)第36号”指派通知书,通知辽宁君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丁贺为故意杀人一案的刘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担任其审判阶段的辩护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复制全案卷宗,并赴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刘某某了解案件经过,对刘某某提出的问题作出详细解答。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希望律师为其作罪轻辩护。丁律师经审阅案卷及结合会见刘某某时其自述,了解到:被告人刘某某在山东省烟台市打工,妻子李某某在沈阳打工,为了改善家庭生活夫妻二人不得不两地分居。案发前,被告人刘某某感觉妻子对其越来越冷淡,并感觉到妻子可能与他人发生婚外恋,从烟台赶往沈阳查看究竟。案发当日,被告人刘某某购买了一把尖刀防身,在妻子下班时看见被害人宋某某对妻子无理,遂上前质问发生口角,后二人大打出手,被告人刘某某在打斗过程中吃亏,情急之下用尖刀将宋某某刺倒后,离开案发现场前往鞍山处理个人事务。次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鞍山投案自首。 被害人与被告人刘某某的妻子在一起工作的饭店相识,被害人负责饭店的安保工作,刘某某的妻子是饭店的服务人员。被害人系单身,家中有一子正在上大学,刘某某与妻子有一子在农村老家。刘某某的妻子孤身一人来沈阳打工,吃在工作的饭店,住在饭店安排的宿舍,身边没有亲属、朋友,工作、休息等均和饭店的同事在一起。因在建筑工地的收入较好,除农忙之外,刘某某近几年都在建筑工地打工,很少回老家。刘某某的妻子所在的饭店生意较好,加之餐饮行业的休息休假时间也较少,所以刘某某的妻子基本上也没有时间回老家。因此,刘某某夫妻二人基本上没有多少相聚的机会,只是偶尔通个电话相互问候几句,夫妻间的感情似乎有些淡化。被害人与刘某某的妻子本应是纯洁的同事关系,同事之间相互照顾关怀原本合理正当,但被害人与刘某某的妻子之间没有拿捏好尺度和分寸,故发生了案发前的一幕,造成了悲惨的后果。 刘某某充分认识到案件后果的严重性,后悔不已,希望能够争取法律宽大处理的机会。承办律师经过对案情分析,努力找出对刘某某有利的量刑情节,刘某某如能获取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刘某某将来的审判结果而言会更加有利。承办律师联系并听取了刘某某亲属的意见,其亲属表示可以帮助刘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但亲属都是农村家庭,经济能力有限。承办律师将刘某某亲属希望对被害人亲属进行经济赔偿的意见转达给主审法官,并建议主审法官组织民事赔偿调解工作。被害人亲属听到刘某某希望对民事赔偿进行调解时,坚决不同意并要求法院对刘某某从重处罚。被害人家庭经济条件不好,家庭开销及孩子上大学均由被害人微薄的工资维系,被害人去世后,其孩子失去生活来源,完成大学学业将举步维艰。刘某某亲属代表刘某某尽到最大努力筹集3万元赔偿款,生命是无价的,3万元赔偿虽然无济于事,但至少能帮助孩子将大学学业完成。经承办律师多次沟通,在法院的调解下,在开庭前双方家属终于达成调解意见,被害人家属对刘某某表示谅解,希望法院对刘某某从轻处罚。 承办律师为被告人刘某某制定辩护策略并充分准备辩护意见:1.辩护人及被告人对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属的不幸遭遇表示深切地问候和同情。2.被告人的故意杀人行为并非事前预谋,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案发前,被告人与被害人并不相识,没有恩怨纠葛,并无杀害被害人的预谋,随身所带刀具只是做防身之用。被告人看见被害人搂抱被告人妻子,在质问被害人后双方发生冲突,被害人对被告人动手,被告人情急之下才挥刀伤人致被害人死亡,本案的发生纯属偶然。案发前,被告人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本案悲剧的产生,究其原因是由于被害人搂抱被告人妻子所引发,被害人自身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此,请合议庭合议时加以充分考虑。3.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应对其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离开案发现场,前往鞍山清偿债务。被告人深知已触犯法律,于2014年8月29日到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共和派出所投案自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被告人归案后,无论是对侦查机关供述犯罪事实,还是在庭审现场,均体现出其端正的悔罪态度及争取宽大处理的表现。4.被告人在案发前,没有受过行政、刑事处罚,无前科劣迹,请合议庭量刑时从轻处罚。5.案发后,被告人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被告人的行为给两个不幸的家庭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被告人系农村家庭出身,经济条件很差,常年在外打工贴补家用,虽然家里困难,但被告人委托亲属竭尽全力地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被告人希望重新做人,将来能够有机会对被害人家属进一步弥补救赎。 2015年2月2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15年2月4日,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宣判,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被法庭部分采纳,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对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给予认可,并对律师表达了谢意。

【案件点评】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手持尖刀刺扎被害人宋某某致其死亡,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系因情感纠纷引发矛盾所致,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自首情节,悔罪表现,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法院判处刘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适当。法律援助律师坚持不懈的努力,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公正的审判结果,也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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