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2日早上7时,家住新源西里社区中街的姚某某送孙女上学途中,在新源西里小区南门,绊到了铺设的防尘网上摔倒。接到附近学生家长的消息后社区工作人员立即赶到现场把摔倒的老人给扶了起来,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随120急救车到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就诊。经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需要住院手术治疗。社区经多方努力终于联系到施工单位,其责任人来到医院支付了部分费用。据了解是北京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承揽了新源西里小区路灯改造工程,布线过程中需要铺地线挖沟,铺设的该防尘网。老人治疗费用问题与施工单位产生了纠纷,多次协调未果,由于伤者伤情比较严重可能涉及伤残鉴定和后续治疗费的赔付问题,律师建议先立案起诉。由于朝阳法院案件量大,审理期限较长,本案又涉及伤残鉴定,整个的诉讼期限可能会达到一年以上。为了姚某某最快的维护权利,拿到赔偿款。社区工作调解员、律师一起以及姚某某本人及施工方进行多次沟通,准备给双方进行诉前调解。
【调查与处理】
2019年2月份社区调解员、沈律师与姚某某及北京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律师反复的交流与沟通,确定调解方案。最后确定2019年3月8日中午到新源西里社区居委会进行诉前调解。参加人员有新源里社区郭秀华、姚某某代理人金某某及代理律师沈律师。北京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代理人昝某某及代理律师程律师。双方就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费、残疾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后续治疗费等问题进行了沟通,历时三个多小时。 最后达成一致意见:北京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赔偿姚某某共计175000元,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2019年3月11日该调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法律分析】
1.本案中,姚某某送孙女上学途中,因地面施工铺设防尘网摔倒造成人身损害,可以认定具有损害的事实,其民事权益受到了侵害,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如何进一步认定侵权责任呢?联系本案,应属于地面施工造成的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此种情况下,是特别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是为过错推定责任。即除非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推定有过错。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本案中,施工方因铺设防尘网致使姚某某摔伤而负有过错责任,除非过错方能够举证证明己方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如果施工人已设置了明显的标志或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因受害人过失造成损害的,施工人不负责任。一般而言,采取的安全措施包括:圈定施工现场、设横栏、挂红灯或按行业施工惯例设置其他标志或采取其他措施,如设专人指挥避开施工重地通行等。施工人必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足够谨慎的注意义务,设置的标志或采取的措施必须达到足以防止事故发生的程度。其应达到的程度不仅一般正常行人、车辆足以识别并采取预防措施,而且应保证通行的盲人等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安全。凡未采取安全措施或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的措施、设置的标志没有达到预防损害发生的程度,因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均应负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认定施工方的侵权责任还必须应是被侵权人所受损害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必须有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的损害必须是因施工人设置标志不明显或没有设置标志,或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的。此种因果关系,为相当因果关系,即依社会公众的一般观念认为有因果关系为设定标准。如无因果关系,施工人不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 而根据调查了解,北京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承揽了新源西里小区路灯改造工程,布线过程中需要铺地线挖沟,铺设的该防尘网,施工地区没有尽到法定义务和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无任何警标志、示牌,也无围栏和护栏,存在侵权行为。而被侵权人因警示不明不慎摔倒以致摔伤,具有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二者具有因果关系。因此,依据上述规定,施工方应承担侵权责任。 2.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二十一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根据本案,由于北京路名路灯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在进行路灯改造施工时,未对施工地区设置警示标志及护栏等,由此给被侵权人造成人身损害,应赔偿损失。同时,应及时消除危险,避免人身损害侵权案件的再次发生,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或者护栏。 3.损害赔偿的费用包括哪些。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侵权人应当就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费、残疾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后续治疗费等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
【典型意义】
诉前调解是我国法院努力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个结果,是法院借助社会力量调处民事纠纷的新举措。诉前调解进社区对于社区民调工作也是一个新的课题和新的挑战。就本案而言,正是由于社区调解员前期掌握了纠纷发生的第一手情况以及一些当事人双方的背景信息,了解到双方最主要的问题在于相互缺乏信任、沟通,加上法律知识较为欠缺,对赔偿金额分歧很大。通过社区调解员与律所的积极有效的沟通,为律师下一步为当事人代理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真正做到把诉前调解工作落实到实处,使诉前调解在有效化解矛盾,维护良好社会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的作用,确实有效的发挥诉前调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争取做到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