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苏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苏某,男,1985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市船营区。2015年5月,因犯放火罪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2014年12月13日,苏某到船营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苏某接受社区矫正后,没有改掉以前好逸恶劳、游手好闲的生活习惯,其家庭成员也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教育。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6年6月,吉林市船营区司法局信息监控中心通过电子监控平台发现,苏某突然间定位手机关机并失联。区司法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排查。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协查配合下,通过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多次查找,初步了解到苏某因吸食毒品过量致使昏迷,险些危急生命,经抢救后,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得到这一消息后,船营区司法局立即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和进一步核实。2016年6月12日,船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到吉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所对社区服刑人员苏某进行了讯问,经讯问苏某供述其在社区服刑期间内曾因多次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处理过的违法事实。为核实其供述是否属实,在取得该笔录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于2017年6月14日前往吉林市昌邑公安分局A派出所和B派出所进行进一步核实,并调取了苏某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材料。 (二)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苏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取得相关证据材料后,吉林市船营区某司法所向船营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经会议研究,2016年6月15日,吉林市船营区司法局依法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2016年7月10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苏某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三)吉林市船营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船营区人民检察院监督。船营区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船营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船营区人民检察院和船营区公安分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监所科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吉林市船营区司法局收到船营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积极协调当地公安、法院等部门的配合。因裁定下达时,苏某已被当地公安机关转移至吉林省白城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针对此情况,在船营区司法局的多次沟通协调下,成立了由船营区司法局牵头,船营区公安分局、船营区人民法院派员参与的收监工作组。7月11日,收监工作组驱车1000余公里,历时10余个小时,将苏某从白城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提出,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吉林市江城监狱。 (二)实施收监后,船营区人民检察院对收监过程进行了监督,对区司法局的收监工作给予了肯定。 (三)苏某被收监后,司法所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苏某不接受思想教育和监管改造,多次接触对社区矫正产生不利影响的人员,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最终自取恶果的可悲结局。希望全区社区服刑人员引以为鉴,遵纪守法、积极改造,杜绝一切违法违纪行为。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苏某这样恶习较深、心理顽固、严重违法违纪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勇于作为,敢于担当,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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