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杨某工伤待遇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27日,25岁的农民工杨某进入某纺织厂从事棉絮加工工作,该厂未依法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2017年10月21日9时许,因抓棉机发生故障,杨某在处理故障过程中左手被绞伤。医院诊断其伤情为:左前臂及肘部严重绞挫伤;左前臂中段以远毁损伤伴缺失;左尺、桡骨粉碎性骨折伴中段以远骨质缺失;左肱骨内踝骨折;左肘部血管、神经、肌腱、肌肉损伤。2018年3月12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杨某为工伤。2018年6月27日,杨某的伤情被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杨某曾多次找某纺织厂协商赔偿事宜,但该厂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 2018年7月16日,杨某向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杨某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待遇的”“需要代理但没有委托代理人的,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之规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律师林鹏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于当日会见杨某,全面了解案情,认真分析证据材料,查阅用人单位信用档案信息。承办律师认为,受援人前臂中段缺失的情形,符合前臂配置假肢条件。但因杨某自行申请鉴定时,未对该项进行确认,将影响赔偿金额。鉴此,承办律师告知杨某相关情况,并立即陪同其前往九龙坡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对残疾辅助器具配置的鉴定。2018年9月11日,九龙坡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杨某需配置前臂假肢。 承办律师综合已有的证据材料,并研究重庆市近五年类似案例后,理出办案思路:1.关于本案的诉讼请求。一方面,杨某在工作中受伤,可向某纺织厂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另一方面,因该厂未依法与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可同时依法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2.关于残疾辅助器具确认配置问题。《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中明确,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按配置辅助器具费用限额标准和使用年限计发20年。但杨某年仅26岁,若按通知规定,20年后其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将无法保障。此外,辅助器具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还存在维修的情况。据此,可请求法院增加更换辅助器具年限,并支持辅助器具维修费。3.关于某纺织厂的经营状况。承办律师通过查阅工商档案,并现场走访了解到:该厂成立于2006年12月1日,注册资金50万元,一直处于盈利状态,2018年初该厂曾花费200余万元对机器设备进行更换。据此,可判断该厂经济实力较强,具有赔偿能力。 2018年9月19日,承办律师与杨某一同前往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立案,获知劳动仲裁案件较多,等待时间较长。为更好地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承办律师充分征求杨某意见后,决定向仲裁委申请开具超期未受理证明后,直接诉至法院。2018年9月28日,九龙坡区劳动仲裁委作出《超时未决定受理案件证明书》。 2018年9月28日,受杨某委托,承办律师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予以受理。庭审中,承办律师依法提出了杨某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同时,请求法院确认安装残疾辅助器具9次及器具维修费。 2018年12月25日,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决:某纺织厂支付杨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6344.83元、经济补偿金5100元、工伤保险待遇610126.02元,各项赔偿费用合计651570.85元。某纺织厂不服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3月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经二审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某纺织厂于2019年4月19日前一次性支付杨某赔偿款63万元,若未支付到位,杨某可依法申请执行一审判决。2019年4月20日,调解赔偿款全部赔付完毕。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农民工工伤赔偿案件,赔偿金数额将关系受援人今后的生存质量。本案从援助中心受理案件到残疾辅助器具鉴定、仲裁、一审、二审调解,到赔偿款支付到位,历时10个月。在此过程中,承办律师认真分析案件材料证据、现场走访、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理清办案思路,明确受援人诉求,关注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跟踪案件执行情况,与受援人及承办法官多次会面、电话沟通,最终成功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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