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周宁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来到我处咨询,称村里的五保户刘居某,年过耄耋,无妻无儿,一直一个人生活,眼看老人年龄越来越大,身体状况一日不如一日,养老成了一个大问题。同村有一对贵州籍的李兴某夫妻,已在我县打工十六、七年了,二人平日对老人生活多有照顾。于是刘居某跟李兴某夫妻商议,由其夫妻二人来负责刘居某的生养死葬,待老人去世后其所遗留的房屋、责任田、山的收益等财产归李兴某夫妻所有。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刘居某与李兴某夫妇向村委里提出,希望村委会能见证并监督协议的履行,于是村委工作人员来到公证处咨询如何申办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第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公证处接到这个特殊的公证申请后,派专人深入村里进行情况核查,据左邻右舍称,李兴某夫妻为人正派、勤俭节约、团结邻里,二人的父母早年已故,夫妻生有一女二男,女儿和长子均已成家,仅次子在校就读,家里经济负担不重,且二人平日对老人照顾较多。公证处了解情况后考虑到老人腿脚不便,启动“绿色通道”安排公证员上门为老人了办理公证,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明确,由村委见证并监督协议的履行,同时公证处为老人免去所有公证费用。此项公证办理完毕,刘居某的养老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李兴某夫妇的付出也得到认可,街坊邻居都拍手称赞。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3)闽X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遗赠人):刘居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周宁县某镇某村某号。 乙方(扶养人):李兴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贵州省兴义市某乡某村某组某号。 罗代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贵州省兴义市某乡某村某组某号。 公证事项:遗赠扶养协议 甲方刘居某与乙方李兴某、罗代某夫妻二人于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乙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乙方二人必须对甲方尽到生有所养、病有所医,死有所葬的义务,确保甲方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甲方自愿将其所有的房屋及名下责任地、责任山的收益在其死亡后全部赠与乙方二人,任何个人、组织等均不得干涉;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乙方已支付的供养费用;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不予偿还;甲、乙双方自愿接受某镇某村委会的监督。上述约定、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法等条款明确、具体。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刘居某与李兴某、罗代某于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在周宁县某镇某村委会,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肖孙春面前签订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印章、指印均属实。该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并捺指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周宁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三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