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杨某某,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0月6日刑罚执行完毕。2017年5月23日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2017年9月4日入贵州省瓮安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因患病,其所属监区于2017年12月5日提出对其进行保外就医病情诊断的建议,同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后,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委托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保外就医病情诊断医院)对其进行保外就医病情诊断。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于2017年12月8日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罪犯杨某某患:1.慢性肾功能衰竭 尿毒症期 肾性高血压;2.高钾血症,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司发通〔2014〕112号)第六条规定。为此,监狱决定启动程序对罪犯杨某某办理保外就医。 2017年12月19日,监狱派工作组到罪犯杨某某居住地进行保证人资格审查,经审查,认为罪犯杨某某兄弟符合保证人资格,确定其为罪犯杨某某保外就医保证人。2017年12月20日罪犯杨某某所属监区民警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建议对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考虑罪犯杨某某系累犯,监狱派工作组到罪犯杨某某居住地委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凯里市司法局进行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在与凯里市司法局沟通过程中,凯里市司法局认为该犯系累犯又有吸毒史,按照凯里市政法委的要求,一律不宜纳入社区矫正。针对这一情况,监狱工作组根据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一贯表现和其当前病情,反复与凯里市司法局沟通协调,后经凯里市司法局调查评估,作出同意将罪犯杨某某纳入社区矫正管理的意见。2017年12月29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2018年1月11日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对罪犯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在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经征求驻监检察机关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意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16日出具同意对罪犯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随即,监狱于2018年1月18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进行审议,经审议,决定对罪犯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同时,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抄送驻监检察机关。

【案件办理结果】

省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后,刑罚执行处和生活卫生处分别按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审核把关,并召开处务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和研究,经审核:实体和程序均符合规定,材料完整,随即提交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核决定。2018年1月29日,经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同意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1月30日,监狱将罪犯杨某某押送至居住地,与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移交手续,依法纳入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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