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28日,一位70多岁的老人来到石家庄市藁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将两份判决书递到工作人员手上,称要打官司解除兄弟关系,申请法律援助。陪他一同前来的包村干部向中心工作人员解释了案件的详细情况。老人叫任银某,系藁城某镇的低保户,无儿无女,与自己的兄弟任小某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订立初期两人关系尚可,后因任小某在任银某住处养羊等行为发生矛盾,之后大大小小的冲突不断,直至对簿公堂。此案经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任小某照顾任银某夫妇生活已有十年,双方只是偶有争吵,且任小某保证不再养殖动物,判决驳回任银某解除协议的诉讼请求。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藁城区法援中心了解情况后,对任银某提出的法律问题作了耐心解答,血缘关系无法解除,而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请求已经藁城区人民法院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且解除兄弟关系纠纷不在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内,不能提供法律援助。同时,积极与包村干部取得联系,建议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帮助双方缓和紧张关系。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任银某的申请事项是解除兄弟关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该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法律依据】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请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8.请求赔偿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和其他损失的;9.主张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产生的民事权益的;10.主张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民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中规定:民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除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事项执行外,新增加下列事项:(一)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二)因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三)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四)因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五)与公民基本生活密切相关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任银某请求的是解除兄弟关系,该事项不在前述规定的代理事项范围内,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且血缘关系也无法通过法律程序解除,故此,不能为其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