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对丁某涉嫌诈骗、敲诈勒索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丁某,男,1988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住新乡市新乡县某村。新乡县某村许某涉嫌诈骗、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被告人丁某参与开设赌场、高利放贷、索要赌资等行为,认定被告人丁某涉嫌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该案被新乡县人民检察院定性为涉黑涉恶犯罪集团案件,公诉机关将丁某在内的20名被告人一并诉至新乡县人民法院。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2019年1月,丁某伙同他人设置“推牌九”骗局,分别诈骗张某3万元、李某3.5万元,丁某纠集他人,通过恐吓、殴打、滋扰等方式索要赌债,共向张某索取赌债1.8万元。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建议以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因丁某未委托辩护人,根据刑事辩护全覆盖有关要求,新乡县人民法院通知新乡县法律援助中心为丁某提供法律援助。新乡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受理并指派河南咸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双强担任本案辩护人。 李双强律师接到指派后,向法院办案人员递交了辩护公函,复制全部案卷材料,到看守所会见了受援人丁某,详细听取丁某的陈述和辩解,梳理归纳出了本案争议的焦点和难点。 经分析,本案的焦点:现有证据客观上是否符合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现有证据是否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否排除合理怀疑?被告人有无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本案的难点:一是本案属于涉黑涉恶刑事犯罪重大案件,国家层面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扫黑除恶重拳出击、政治效果凸显;二是涉案人员众多、社会关注度及高、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效果要考量;三是案件卷宗材料数十卷,实际有利于被告的材料非常有限。 承办律师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复印全部案卷,详细阅读分析,寻找有效辩护思路。李双强认为本案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有未遂情形;诈骗行为和敲诈勒索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互有重叠和冲突。 二、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给被告人丁某讲述涉案罪名及犯罪构成要件,告知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充分听取个人辩解,制作会见笔录。 三、查询检索大量同类刑事判例,反复对比研究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等关键性证据及关联性,进一步明确相关证据之间的矛盾点和漏洞。发现以下情况: 1.被告人丁某诈骗数额不准确。被告人虽然在牌场实施了放贷行为,但被害人都只是出具了借条,被告人未实际获取全部财物;被害人张某故意将借条上借款人处签名更改为他人,该借条法律效力如何?刑法规定“财物”为财产犯罪的对象,被告人未因该借条获取放贷资金。 2.被害人在本案中积极参与赌博的行为,对于诈骗的发生具有过错。被害人李某自愿前往参与赌博,并通过借钱形式积极参加赌博行为;被害人主动借款的行为,借款和赌博行为是被害人自行选择的结果,被害人在本案中亦有过错。 3.被告人参与程度不深,次数少,与犯罪集团联系不紧密,非主要固定成员。从犯意提起、组织指挥、场地选择、资金来源、工具购买、诈骗对象选择等看,被告人只是一般性参与;被告人只听从安排,没有话语决定权,组织、策划、安排整个犯罪过程实施诈骗行为中,只在他人指示下从事形式上的放贷行为,放贷和索债资金非被告人所有;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积极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有积极的认罪悔罪表现。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犯诈骗与敲诈勒索具体行为,犯罪事实清楚,应当予以认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诈赌),由于诈骗后并未实际取得财产,被告人到被害人家里索要诈骗资金,其目的本身还是为了实施诈骗行为的既遂状态,对被告人索取资金行为不应进行重复评价。 2020年9月27日,受案人民法院部分采纳了李双强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罪不成立,以诈骗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四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认为判决公正,非常满意,认罪服判未上诉。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社会舆论关注度很高的涉黑涉恶案件,争议焦点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能否达到丁某犯罪的证明标准?本案的难点概括为:案情表现为诈骗未遂状态下,继续实行前述行为是否另行成立新的犯罪。鉴于本案案情重大,人员多、影响大、媒体关注度高,要求从重打击的呼声很高,办案机关压力很大,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会对该类案件优先考虑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凸显威慑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思想上不可避免有些的顾忌和忐忑,想达到实际满意的辩护效果并不容易。 承办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本案中诈骗和敲诈勒索重复评价上,指出受援人诈骗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矛盾冲突的,属于刑法中的一行为构成数罪的情况,是想象竞合犯;承办律师从人性角度提供尽可能的为受援人提供帮助,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同时,有利于被告人认罪伏法、安心改造。在历时三天庭审后,法院最终依据罪刑法定原则,认定被告人丁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还被告人一个公道,让其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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