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接收入矫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87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北京市顺义区。2017年4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25日至2017年7月24日。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2月20日,顺义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缓刑罪犯嫌疑人刘某,以发函的形式委托顺义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顺义区司法局收到委托函后,立即安排南彩司法所开展调查评估。司法所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刘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刘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被调查人的母亲表示能在矫正期间对其进行监督和教育。村委会表示,被调查人未发现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017年2月22日,经南彩司法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上报区司法局。顺义区司法局于当日研究审核意见,并向顺义区人民法院反馈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接收情况 2017年4月27日,南彩司法所收到了顺义区司法局矫正科的顺义区人民法院对罪犯刘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刑事判决书,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和电子监管保证书,起诉书等法律文书完备。 顺义区人民法院的社区矫正告知书要求刘某于2017年5月1日前到顺义区司法局报到。顺义区司法局所发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告知书规定刘某于2017年5月11日前到南彩司法所报到。 因刘某患有精神类疾病,于2017年4月22日住进北京回龙观医院。在与医院取得联系并证实刘某通过治疗目前病情较稳定情况下,2017年5月8日下午,由顺义区司法局矫正科两名工作人员,南彩司法所所长、司法助理员、矫正干警、协管员共同前往回龙观医院了解情况。司法局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先后与医院的主治医生及刘某的母亲进行了交谈。司法局及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在病房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对其进行宣告接收。刘某表示作为社区服刑人员,愿意服从教育及监督管理。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其母亲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刘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刘某母亲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医院病房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刘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南彩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人员办理接收手续后,叮嘱刘某要积极配合医生治疗。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要做到及时准确;二是对人的接收,即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办理登记。本案中,针对刘某的特殊情况,司法所了制定专属的接收方案,采取了特殊的接收方式。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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