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林某组织20多名工人到张某承接的长寿区农网改造工程工地做工。2016年5月,工程完工。经核算,张某应付林某人工费、材料费等共计15万元,张某承诺尽快付清。林某多次索要,张某均未兑现承诺,最后竟完全失去联系。 2018年6月22日,林某向重庆市渝北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申请,要求提起民事诉讼,向张某追讨拖欠的款项。经审查,渝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林某未提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而且据林某自述,其本人从事工程施工承包工作,家庭人均月收入不低于3000元。因此,林某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林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请求向张某追讨拖欠的款项,属于建筑承揽合同纠纷,依据《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该事项不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法律依据】
一、《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申请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以内执行。”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经济困难证明;(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本案中,林某未提交经济困难证明,而且据其自诉,家庭人均月收入不低于3000元,其经济状况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六)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八)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九)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十)国家和本市规定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本案中,林某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系建筑承揽合同纠纷,不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