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林某某,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广东省某某市人,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6月26日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10月14日止,于2019年7月16日投入阳江监狱服刑。 监狱警察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罪犯林某某腹部肿胀,于2019年7月16日将其送至监狱医院诊治,入院诊断为:腹胀查因:淋巴瘤?。经监狱医院积极治疗,病情未见好转。于2019年7月30日转送至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进一步诊治,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经全腹CT平扫+增强(上腹、下腹)、电子肠镜、颈部淋巴结活检后,于2019年9月9日诊断为B细胞淋巴瘤。 2019年9月10日,根据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及相关检查、化验材料,阳江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经讨论,认为罪犯林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的规定,提议对罪犯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林某某所在监区收到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移交的材料后,立即召集全体警察进行研究,对罪犯林某某的罪名、刑期进行审查,并向监狱罪犯改造评估中心申请对林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再犯危险性进行评估。通知罪犯林某某的亲属到监狱接受保证人资格审查,罪犯林某某的妻子于2019年9月17日应约前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工作人员向其告知了林某某目前的病情,因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监狱已经启动保外就医程序,现征询其作为家属是否愿意作为林某某保外就医案件的担保人。林某某的妻子在充分知悉作为担保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后,表示愿意作为其丈夫保外就医的担保人,同时提交了工作、收入、居住等身份证明材料,并签署了保证书。 监区集体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对罪犯林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于当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对该案件进行讨论,认为罪犯林某某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学习、劳动任务,结合监狱罪犯疾病鉴定小组的鉴定,监区长办公会同意监区警察集体研究提出的建议,向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呈报罪犯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广东省阳江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对林某某原判罪名、刑期、刑罚执行情况及疾病鉴定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罪犯林某某的妻子符合保证人条件,遂于2019年9月17日发函委托罪犯林某某原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就其否适宜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2019年9月26日,监狱派遣面视工作组,现场考察罪犯林某某,并且详细询问了其主诊医生,结合林某某的外在表现、问答及病案材料,面视小组认为林某某病情与诊断一致。 2019年9月29日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对在该院住院的罪犯林某某下达病危通知书,监狱随即启动提请紧急暂予监外执行程序,一方面协调林某某原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请求尽快完成评估,另一方面将情况通报阳江市人民检察院,请求同步审查案件。鉴于罪犯林某某的病情危急,其家属、邻居及村委均同意承担监管责任,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于2019年9月30日发出同意林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监狱当日取回评估意见书后,刑罚执行部门迅速将案件流转至监狱罪犯改造评估中心,进行再犯危险性评估工作。评估中心结合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和档案材料,综合分析林某某原犯罪情况及恶习程度、服刑期间现实改造表现、矫正目标实现情况、社区管束条件、社会适应水平和心理测试情况等,认定其再犯危险性为低度,建议优先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9月30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出具罪犯林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审查意见,连同案卷等其他材料一并提交当日的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委员会评审,评审会认为罪犯林某某的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的范围,其正确认识自己犯下的罪行,真诚悔过,其家人及所在社区均愿意接纳,一致同意刑罚执行部门的审查意见,监狱立即将案件有关材料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因前期检察院已提前介入案件的审查工作,充分掌握案件紧急情况,检察院当天出具检察意见书,同意监狱对蔡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当天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提请对罪犯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9月30日,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根据罪犯林某某所患疾病、社区矫正评估意见、检察院意见等,认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罪犯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阳江监狱立即调集医疗专业人员和刑罚执行人员组成遣送工作组,连夜将罪犯林某某遣送回原居住地,与正加班等候的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了交接手续。 本案因罪犯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病危,监狱启动紧急保外就医程序后,监狱各部门、承担监管职责的社区矫正机构及承担监督职责的检察院都密切配合、全速运作、无缝对接,以最快的速度办理紧急暂予监外执行,这是国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也体现了当下国家正推行的刑罚执行一体化的制度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