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非法建筑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孙某居住于某小区,一楼业主擅自对其室外公共花园进行改造,以期扩大房屋使用空间,施工中曾将埋于花园地下的天然气管道挖断,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8年12月3日,孙某向重庆市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通过民事诉讼裁决该业主停止侵权行为、恢复花园原貌。 经审查,因孙某的诉求不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不予法律援助。但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人员详细解答了孙某咨询,向其阐明不予法律援助原因,并给出建议:小区公共花园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属小区全体业主,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侵占。对私自侵占行为,可向小区物业公司反映,由其进行制止;也可直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由该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要时,也可由业主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孙某要求通过民事诉讼裁决私自占用公共花园的业主停止侵权行为、恢复花园原貌,系共有物业产权纠纷,不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法律依据】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六)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八)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九)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十)国家和本市规定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孙某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系共有物业产权纠纷,不属于重庆市法律援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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