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交通事故肇事二轮摩托车驾驶员身份确认进行声像资料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2日,在XXX大街与XX路交叉路口处,小型普通客车(蒙XXX9)与两轮摩托车(无号牌)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轮摩托车(无号牌)损坏,车上人员朝某、辛某受伤,当日辛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为进一步查明案件情况,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XX大队将案件相关内容委托至我所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1、鉴定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GA/T 41-2019)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 1087-2013)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相》(GA/T 50-2019) 《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识别调查取证规范》(GA/T944-2011) 《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SF/Z JD0101001-2016)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 2、鉴定设备 数码相机(所内编号XXX)、钢卷尺(所内编号XXX)、比例尺、台式计算机等。 3、对两轮摩托车(无号牌)进行检验 鉴定人员于2020年8月24日在两轮摩托车(无号牌)停放地对两轮摩托车(无号牌)损坏痕迹进行检验。 检验所见,该车为无号牌豪爵牌蓝色摩托车,车辆左侧撞击变形,损坏较严重。油箱左右两侧均凹陷变形,左侧护杠向左后侧弯折。发动机上方左右饰板均与车体分离,左后侧减震弹簧处弯折明显。左侧驾驶位置脚踏橡胶装置脱落。前大灯外罩损坏,右侧转向灯损坏,未见两侧后视镜,无号牌悬挂。 车辆左侧护杠端部有明显刮擦痕迹,表面有蓝色漆状物附着,距地高度35-45cm;左侧发动机外罩后部有刮擦痕迹,位于驾驶员位置脚踏位置附近,表面有红色物质附着,中心距地高度约38cm;左侧驾驶员位置脚踏橡胶装置上表面现明显刮擦痕迹。 4、对小型普通客车(蒙XXX9)进行检验 该车为哈佛牌小型普通客车,VIN码为LXX3。车辆前部撞击损坏严重,前保险杠、进气格栅损坏,水箱散热器、前衡梁均向后变形损坏,前机器盖向后弯折变形严重,左侧翼子板挤压变形。 车辆前号牌处有刮擦痕迹,表面蓝漆缺失明显,距地高度约40cm;前机器盖向后弯折部位有刮擦痕迹,表面有黑色橡胶状物质附着。 5、对两轮摩托车(无号牌)车上人员所穿鞋进行检验 白色左鞋左侧上部有刮擦痕迹,痕迹表面有蓝漆附着;左鞋右侧有刮擦痕迹,痕迹表面有红色物质附着,红色饰条表面刮擦痕迹明显;白色左鞋底部右前方现刮擦痕迹,痕迹表面有黑色橡胶状物质附着。 黑色鞋表面未检见明显特征性损伤痕迹。 6、对事发地进行检验 事发地位于土右旗振华大街与府东路交叉路口处,沥青路面,路面干燥,天气晴。事故后,小型普通客车(蒙XXX9)头西尾东停于道路西侧东向西方向分道线上,两轮摩托车(无号牌)头东南尾西北左侧翻于道路东侧西向东方向右转车道内。

【分析说明】

分析事故发生经过及两车损坏痕迹,两车损坏符合小型普通客车(蒙XXX9)前部与两轮摩托车(无号牌)左侧接触形成。对碰撞形态进行分析可知,两轮摩托车(无号牌)左侧护杠应为与小型普通客车(蒙XXX9)前号牌接触,二者高度相近,形态相同,且有微量物质转移,应为造痕体与承痕体的关系,可以认定二者发生接触。根据微量物证检验结果(鉴定材料7),白色左鞋左侧提取的蓝色附着物与小型普通客车(蒙XXX9)前号牌刮擦部位上提取的蓝色漆片的成分相同,白色左鞋右侧提取的红色物质与两轮摩托车(无号牌)左侧发动机外罩上提取的红色附着物成分相同,说明碰撞发生时白色左鞋同时与小型普通客车(蒙XXX9)前号牌及两轮摩托车(无号牌)左侧发动机外罩发生了强烈接触,分析认为,碰撞发生时白色左鞋应位于驾驶员左侧脚踏位置。同时,白色左鞋底部右前方与脱落的左侧驾驶员位置脚踏橡胶装置表面均存在刮擦痕迹,且有微量物质转移,此类痕迹只有在强烈撞击刮擦作用力下方可形成,具有特征性,分析认为二者可以形成对应关系,可以作为确定白色左鞋事发时位于摩托车驾驶员左侧脚踏位置的依据。 摩托车在发生碰撞事故时,驾乘人员四肢因与车辆或物体相接触形成损伤。乘员多发生摔跌伤,因抛掷力大,常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 经阅送检材料。被鉴定人朝某左下肢X线检查示左侧胫腓骨骨折,在碰撞发生时,其左下肢与碰撞车辆相接触,可以形成该损伤;被鉴定人辛某“枕部正中受巨大外力作用致挫裂创”,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其重度颅脑损伤符合乘员交通事故损伤特征。 汽车正面与摩托车侧面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中,车速较快时摩托车上乘员腿部很难做出避险动作。本案两车发生事故时的速度均超过50km/h(鉴定材料8),该情况下摩托车上的乘员腿部很难主动避险,而直接的侧面碰撞无法导致后座的乘员左脚被动向前方伸展。正常行驶中的摩托车由于前坐驾驶员身体阻挡,后座乘员左脚无法直接伸展至驾驶员左侧脚踏位置。综合以上分析认为,事发时白色左鞋只能是驾驶员所穿。 鉴定材料6载,白色左鞋应为朝某所穿,因此,事发时两轮摩托车(无号牌)的驾驶员应为朝某。鉴定材料6中,摩托车左侧后架人血属于朝某这一结论不具有特征性,可以为车辆倒地时或事发后抢救伤员时血液的黏附,不能作为认定事发时朝某所在车辆位置的依据。 综上所述,事发时两轮摩托车(无号牌)的驾驶员应为朝某。

【鉴定意见】

事发时两轮摩托车(无号牌)的驾驶员应为朝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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