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某医院与邓某某家属医疗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5年5月,邓某某因腰痛入住益阳市某医院,经检查诊断为双肾结石伴轻度积水。医生与邓某某沟通后,行双肾结石取出术,术中切除了一侧肾脏,术后两天突发急性肾功能衰竭,急转上级医院进行救治并行肾移植术。术后16年里,邓某某长期在益阳市某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多次赴长沙市某医院诊治。2021年5月,邓某某在益阳市某医院住院期间病危,医生表示已无救治希望,6月中旬家属经商议决定放弃治疗出院,次日邓某某于家中死亡。 邓某某死亡后,其家属邀集30余人,在益阳市某医院办公楼前讨说法、求赔偿。经医方申请,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及时介入,在征得邓某某家属同意后受理了此案。

【调解过程】

受理案件后,医调委立即指派调解员赶赴现场调处。到达现场后,调解员迅速展开调查,得知邓某某治疗过程长达16年,病历资料不全,当事医务人员有的已退休,有的已调离,邓某某家属称如果得不到公正处理,就要去上访。 调解员立即组织双方代表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向双方解释医疗纠纷调解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疗纠纷调解的程序,劝导邓某某家属理性维权、依法维权,希望双方互谅互让,换位思考,相互支持和理解。邓某某家属认为,16年前医生在进行手术治疗过程中存在巨大过错,导致邓某某饱受疾病折磨,需长期服药及住院治疗,家属为此多次与医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现邓某某去世,医院应负全部责任,赔偿180万元。医方承认诊疗行为给邓某某造成了伤害,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患方提出的赔偿金额应当符合法律政策规定,且邓某某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一直是医院承担,因此只同意赔偿40万元。 双方各抒己见,对赔偿金额分歧巨大,经调解员数次耐心、细致分别沟通劝导,当天晚上,邓某某家属与医方均表示愿意做出让步,调解工作有了一定进展,但仍难以达成共识。 针对此情况,医调委组织全体调解员集思广益,把脉问诊,并启动专家分析评议程序。次日上午,医调委从市医学专家库里抽取了两名泌尿外科专家和一名肾内科专家组成专家组。经专家组听取双方陈述、查看病历资料后,形成评议意见:1.据B超检查提示为双肾结石伴轻度积水,无其他明显双肾病理改变;2.没有肾功能改变的客观依据;3.根据客观检查没有肾摘除的客观依据,在没有肾摘除手术指征的情况下行肾摘除术,因而导致急性肾功能衰竭。手术治疗造成的损害后果与医方诊疗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属明显医疗过错,应负主要责任。 医调委将评议结果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通报,并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员进行释法说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专家评议意见,医院在无肾摘除手术指征情况下,行肾摘除手术,导致患者急性肾功能衰竭,医方应负主要责任,应当对患方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赔偿项目、赔偿标准均有相关规定,双方应当依法依规测算赔偿数额,确保公平公正解决纠纷。 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共同测算赔偿金额,在调解员的反复沟通劝说下,双方终于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通过两天一夜的艰辛努力和耐心疏导,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在医调委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1.某医院一次性赔偿邓某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70.8万元,并免除邓某某自2005年住院以来所欠医方医疗费等所有费用; 2.赔偿履行时间为协议签订当日,如双方当事人需到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在司法确认后一日内履行。 协议签订次日,双方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调解员电话回访,院方已按协议内容履行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的顺利化解,主要得益于:1.调解员情法并用,始终坚持公平、公正、依法的原则,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同,为医疗纠纷的化解奠定了良好基石;2.启动专家分析评议程序,以事实为根本,作出分析评议意见,为此案的顺利调解提供了客观、科学的依据;3.调解员数十次辗转于双方当事人之中耐心细致地沟通,使双方由水火不容到相互理解、握手言和,最终使多年积案得以妥善化解。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