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赵某某与齐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松原地区地震频发。赵某某考虑屋内的铁架子未固定,地震时倒在屋内容易伤害家人,于是将铁架子搁置在自家门前的一块空地上。不料,齐某某路过赵某某门前时,被放置的铁架子绊倒摔伤,经医院检查发现左侧臂肘关节骨折。事件发生后,赵某某积极联系长宁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齐某某今年已70高龄,丧偶独居,有一儿一女均在外地生活。齐某某住院期间子女工作脱不开身并未陪护,于是请了护工照料老人,住院期间共花费护理费6000元。齐某某要求赵某某承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护理费。赵某某考虑齐某某年龄比较大,同意承担齐某某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但对6000元的护理费则持否定态度,坚持认为齐某某的儿女有照顾老人的义务,也是齐某某的儿女找的护工,不应有自己承担。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很大。 针对双方的矛盾的焦点问题,长宁街道调解委员会邀请了当地律师协会会员进行案例讨论分析,认为赵某某摆放物品致齐某某受伤的事件,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中的搁置物致人损害,赵某某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律师建议由赵某某承担全部住院费用及大部分护理费用。 调解员根据律师讨论的意见,首先与赵某某沟通,明确指示出是其放置在家门外的铁架子致使齐某某入院,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虽然齐某某的儿女不在身边不能照料,但在身边也会产生相应的误工费。齐某某年事已高,这次左肘关节外伤致使左肘关节骨折,住院20多天对齐某某也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因此赵某某应当承担全部的医疗费用和大部分的护理费用。最终赵某某表示自己愿意承担3千元的护理费用,但提出日后再产生任何费用不再承担。 明确了赵某某态度后,调解员联系了齐某某,调解员表示能够理解患者所遭受的痛苦,并耐心说明赵某某愿意承担此次的全部医疗费用及3000元的护理费用,之后产生费用不再承担,其从最开始的拒不承担已经做出了让步。并讲述了之前自己家老人受伤后烦躁不安最终离世的悲痛经历,耐心劝慰齐某某,年龄大了最重要的应该是让享受天伦之乐,而不是让长期陷入补偿纠葛中。在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下,齐某某慢慢松口同意。此后,又经过多次的调解,赵某某和齐某某都同意了社区调解委员会的建议,赵某某也诚恳的向齐某某及其家属表达了歉意,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2018年11月,赵某某与齐某某双方共同到街道调解委员会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赵某某一次性付清齐某某全部住院费用及部分护理费(3000元),于30日内付清。本调解书签订后,齐某某不再向赵某某提出其他赔偿要求要求,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 2.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助互谅友好相处。在今后的邻里生活中避免再因此事引起争执。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调解委员向双方说明可以协助双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双方均表示愿意遵守约定无需向法院申请确认。

【案例点评】

本纠纷中,调委会坚持“平等自愿、合法合理”的工作原则,让双方从分表达意愿,充分运用法理与情理。矛盾纠纷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员所讲的法、理、情是调解成败的关键。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坦诚中肯,情理交融,慢慢让双方打开心结,降低诉求,最后促成了协议的达成、纠纷的解决。 当调解员面对当事人利益诉求差距较大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利用震颤法明之以害,趋利避害;然后循序渐进的依照法律,降低诉求;最后也是最关键的在形成僵局时灵活变通,达成协议。 调解员通过寻求律协帮助获取了正确适用的法律,调解中绝不偏袒以事实说话,同时恰当运用调解技巧,充分做到了“法、理、情”的统一。对各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地沟通、疏导,找准关键环节,突破瓶颈逐步缩小矛盾差距,最终达成双方都满意的调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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