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赵某系某地某部队的现役军人,其于2016年7月14日与吴某签订《售房协议书》,合同约定吴某将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某商品房以55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并在180日内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当日,赵某按约定支付首付款140000元。次月,赵某向吴某支付购房款80000元。后赵某多次催促吴某去办理过户手续,吴某一直不予配合。2017年6月,赵某凭借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办理了过户手续,同时支付银行抵押贷款468903.15元。赵某为了购买涉案房屋实际支付688903.15元,超出约定的售房款130903.15元。因被告未及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原告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无法使用,且今后再也无法申请公积金贷款,而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利息差额为34500元。现赵某要求吴某归还多付的部分,并承担贷款利息差额。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基于吴某为浙江衢州柯城人,赵某通过电话联系衢州市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要求申请法律援助。衢州市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耐心听取赵某的案情介绍,并了解到其为现役军人的身份,向赵某详细说明申请法律援助所需要的材料及程序。柯城区法援中心考虑到赵某现在外地某部队服役,对该案采取“容缺”受理,即先受理后邮寄材料,并于2017年7月14日下达了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指派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办理该案件。 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军英接受指派后,多次通过电话、QQ、微信与赵某联系,了解案件情况,并向赵某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案存在的法律风险。本案赵某要求多支付的房款应该能得到法律支持,但其要求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差额部分,因存在不确定性,且没有相关证据和明确的法律依据,故要求利息差额部分可能性不大,援助律师建议赵某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方承担未按时办理过户手续的违约责任,这反而会得到法律的支持。赵某听取了援助律师意见。 2017年8月4日,邹律师向柯城区人民法院花园法庭提交立案材料,因被告多次送达不到,柯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公告,于2017年11月29日进行开庭审理。经法庭审理,判决被告吴某支付原告赵某代偿款项130903.15元及违约金1116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例较为特殊的对现役军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因申请人赵某现在外地服役,通过电话申请法律援助,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其申请实行“容缺”受理,通过邮寄表格、文书的方式完成申请程序。案件指派后,援助律师与赵某均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了解案情、调查取证。该案可以说是“最多跑一次”的改革成果,当事人从审查立案、案件指派、了解调查均实现了“零跑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