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州监狱罪犯邓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邓某某,男,1947年6月出生,初中文化,居住地:湖北省蕲春县,因犯诈骗罪被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26年5月16日止。2016年7月15日投入黄州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罪犯邓某某因身体不适,2019年4月10日经监狱医院诊断为:“1、2型糖尿病;2、高血压病;3、肺部感染;4、腹水等多种疾病”。 4月10日,黄州监狱医院立即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罪犯邓某某进行疾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同意进行疾病诊断。监狱委托湖北省黄冈市中心医院对罪犯邓某某进行疾病诊断。同日黄冈市中心医院对罪犯邓某某下达病危通知书:“患者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4月11日黄冈市中心医院医学鉴定为:“1、糖尿病;2、肾功能损害(尿毒症晚期);3、血液透析状态;4、心衰3级;5、冠心病。”该犯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刑罚执行科及时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通报服刑人员邓某某的病情诊断情况。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4月11日,黄州监狱医院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召开监区民警会议。会议综合罪犯邓某某情况:该犯一贯表现较好,患病后积极配合医生治疗,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其儿子邓某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并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提供居住、生活和治疗保障,结合保证人资格审查等情况,认为该犯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提出对罪犯邓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 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监狱医院的提请材料后,迅速从三个方面,分别就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了审查。同时进一步核实了出监后居住地,填写《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因为是办理急保,及时通过电话联系并征求了该犯出监后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意见。 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狱医院认定罪犯邓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并出具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4月11日,黄州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邓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院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罪犯邓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同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邓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该犯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邓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将相关材料报送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收到罪犯邓某某案卷材料后,首先由局生活卫生处就病情诊断情况进行了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邓某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局刑罚执行处对整个案卷材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等进行了审查,认为罪犯邓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完整、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同意监狱的提请意见,报请局长召集省局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4月12日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案进行审核,认为罪犯邓某某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所患疾病符合《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决定对罪犯邓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黄州监狱收到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于2018年4月12日,将罪犯邓某某依法移交黄冈市蕲春县司法局,并将交付执行情况报告湖北省监狱管理局,通报黄冈市人民检察院,将该犯保外情况在狱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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