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赵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赵某,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四川省武胜县人,初中文化,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9日以(2003)昆刑三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赵某不服,提起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2日以(2004)云高刑终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04年7月1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0日作出刑事裁定,将赵某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3日作出刑事裁定,将赵某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刑事裁定,将赵某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0月11日该院作出刑事裁定,将赵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12月22日该院作出刑事裁定,将赵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2月,赵某减刑间隔期满,本次减刑周期内获得表扬六次,表扬奖励符合减刑条件,监区拟对赵某提请减刑。 2018年1月3日,经过分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认为:赵某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获得六次表扬的行政奖励,距离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已满二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符合减刑申报条件。赵某死缓二年考验期自2004年6月22日至2006年6月21日,实际执行刑期十五年到期止日为2021年6月22日,截止本次申报间隔期2017年12月31日,已实际执行刑期十一年六个月,剩余刑期三年十一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判死缓罪犯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十五年,核算后赵某可申报减刑幅度不超过五个月,一致同意对赵某申报减刑五个月。同日,监区长办公会对赵某的减刑案件进行审核,认为赵某符合减刑申报条件,同意为赵某申报减刑五个月,并报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按规定审查了赵某的减刑案件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行政奖励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赵某是否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申报的减刑幅度是否适当等内容。经审查,赵某减刑间隔期已满,行政奖励真实合法,监区提请减刑幅度适当。建议上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科室审查结束后,于2018年2月1日将该减刑案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并邀请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驻监检察室列席会议。讨论认为,监区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但罪犯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应由法院考量,故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同意对赵某申报减刑,并在征求检察院意见后,连同检察院意见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 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8日,对赵某的减刑情况按规定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公示期满后将赵某减刑案卷送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 2018年2月9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驻监检察室出具了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赵某申报减刑,建议法院依法从严裁定的意见。” 2018年2月11日,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同意对赵某申报减刑。将赵某的减刑案卷呈报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驻监检察室。

【案件办理结果】

该犯的减刑案件经过审理,由于赵某财产刑未执行,故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2018年3月2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赵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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