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罪犯赵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赵某,男,1992年8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因犯抢劫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罚金五千元。赵某不服,提起上诉。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罪犯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附加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23年3月10日止。2015年6月3日交付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1月5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扎兰屯监狱二监区三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赵某提请假释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实际执行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监狱委托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罪犯赵某居住地)司法局对该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加格达奇区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同意接收赵某进行社区矫正。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罪犯赵某提请假释。 1月8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赵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 3月9日,监狱法制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赵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赵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月1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法制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赵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区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送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罪犯赵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5月26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赵某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赵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罪犯赵某假释的决定。 监狱法制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12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赵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赵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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