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以昂昂溪区某钻井队的名义与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水务局签订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合同,承接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农村饮水巩固提升工程。合同签订后,王某某雇佣被告人李某某进行组织施工作业。2018年5月7日,为了维修莽格吐村段出现的两处自来水水管漏点,在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且未安排安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等情况下,李某某指派其雇佣的肖某甲(殁年46岁)、肖某乙、赵某某、丁某某四名工人前往莽格吐村维修水管漏点。当日8时许,工人肖某甲独自对水管漏点进行人工土方作业,施工过程中坑体塌方,致肖某甲被掩埋窒息死亡。
【调查与处理】
2019年3月5日,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15日昂昂溪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二人均被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分析】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工程承建单位在施工活动中无视安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重不到位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责任主体为对生产、作业负责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借用昂昂溪区某钻井队施工经营资质,与梅里斯区水务局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王某某属挂靠经营性质。其是工程施工的实际管理人,即负有管理职责的直接责任人。被告人王某某又雇佣指派李某某具体负责组织施工,由于李某某监管不到位,其本人未亲自到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又未指派现场安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导致肖某某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擅自一个人进行挖坑作业,现场未安排安全照管人员,事故发生后,未能对死者肖某甲进行及时救助,导致其死亡。严重违反安全施工操作规程,违章作业造成一死亡的严重后果重大责任事故。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对事故的发生有直接责任。昂昂溪某钻井队法人允许被告人王某某挂靠施工经营,存在过错,但其实际上并不参与该工程的施工指挥、管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措施和管理无决定权,故其行为不构成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该钻井队应承担该生产事故中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生产、作业安全,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组织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力,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位。同时肖某甲违反有关安全作业规程,进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案工程管理、指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作业现场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工人违规操作由多个原因共同作用而引发,最终造成一人死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责任重大,工程施工中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或其他严重后果的造成,其根源在于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是指与安全生产、作业有关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纪律、劳动保护法规操作规程等。工程管理人员和负责人对安生生产作业重要性提高认识,作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习里并要落实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加强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提升自我保护意识,杜绝违章违规操作行为,严防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