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泰和司法鉴定中心固原分所对人体损伤案件中肩部伤情的法医学鉴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某,男,42岁,因“打伤后头痛、头晕及颈项部、左肩部疼痛、活动受限6小时”于某年9月5日入院,入院专科检查:右侧颜面眶周皮肤软组织挫伤,表面形成血痂。颈项部软组织挫伤,皮下淤青,局部压痛。右肩部软组织肿胀,局部触痛明显,可触及异常活动和骨擦感。右肩关节旋转、外展、背伸、前屈活动受限。右肩关节X线片示:右肱骨外科颈骨折,骨折分离移位。于同年9月20日出院,出院诊断:1.脑震荡;2.颜面部软组织损伤;3.颈肩部软组织损伤;4.右肱骨外科颈肱骨头骨折术后;5.右肱骨头骨折分离移位;6.颈椎病;7.右肱骨头部分坏死。

【鉴定过程】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JD0103006-2014)进行检验。 2、检验所见步入检查室,神志清楚,问答切题,检查合作。头颅五官无畸形,脊柱生理弯曲存在。左上肢及双下肢各关节活动功能正常。右肩关节内侧可见一纵形长12cm手术愈合瘢痕。右肩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活动度:屈曲90°,伸展25°,外展90°,内收20°,外旋45°,内旋45°;测得左肩关节活动度:屈曲180°,伸展50°,外展180°,内收45°,外旋90°,内旋90°。鉴定经对伤者伤侧右肩关节活动度丧失比例量化测定,比照其健侧左肩关节运动活动度,可认定损伤致右肩关节活动功能丧失达50%左右。

【分析说明】

损伤的当时致伤者右肱骨外科颈骨折,给伤者造成了痛苦。鉴定人需要说明的是:(1)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肩关节是指由肩胛骨的盂臼与肱骨头之间形成的关节,它与肩锁关节、胸锁关节、肩胛胸关节共同构成肩关节复合体。肩关节功能受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功能的制约;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功能则通过肩关节功能予以体现。故而,伤者活体损伤致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其累及的是肩关节复合体整体结构,并由肩关节活动功能障碍予以凸显。(2)伤者曾行右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并肩关节脱位手术,后形成部分肱骨头坏死灶。肱骨外科颈参与肩关节的活动,在受到外力作用时,因既往损伤而失去缓冲作用,外力不需太强即可致其骨折。故综合认定此次损伤与既往损伤两者兼而有之,作用基本相同,外伤为同等因素(参与程度为45%-55%)。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总则4.3.2条、第5.9.3a)条之规定,本例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李某某右肩部被他人打伤,遗留右肩关节功能障碍,评定为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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