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小菲抚养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小菲系非婚生女,其父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菲出生后不久,其父母感情破裂,母亲在小菲满月后就到国外工作和生活,父亲因为工作原因无法独立抚养小菲,便将小菲带回国内由小菲爷爷抚养。但小菲是非婚生女,出生在国外,没办法办理落户手续,就学时需要缴纳高额的借读费。小菲马上要准备新学期入学,同时需要更换学区,所以小菲的落户问题迫在眉睫。 2017年5月4日,小菲爷爷来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确认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事宜。《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规定,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涉及婚姻家庭等与民事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且追索抚养费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根据上述规定,小菲的案件属于法律援助范围,法援中心立即受理了小菲爷爷的援助申请,并指派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洪荣华担任该案件的代理律师。 援助律师了解到,如果小菲要落户,必须通过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等司法程序来确定其抚养权归属问题。但本案中,小菲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不应当是其爷爷,而是其父亲或母亲,但其父母居住在国外,小菲的出生医学证明也是国外的出生登记摘要证明。如果小菲父亲作为委托人,委托人的授权以及其本人签署的民事起诉状需要去当地的驻国使领馆进行公证,小菲的国外出生登记摘要证明也需要翻译和公证。同时,由于小菲父母是同居关系,还需要开具在同居期间在当地未办理婚姻登记的证明。 为此,援助律师协助小菲的父亲办理了材料的公证和翻译,并在收集必要证据后,将材料送至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立案,提出“判令非婚生女小菲由原告(即小菲父亲)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的诉讼请求。但起诉后又出现了新问题,小菲的母亲常年在国外无法正常送达诉讼材料。援助律师通过多方努力,终于联系上了小菲母亲,小菲母亲表示同意将抚养权交由小菲父亲,但其无法回国参与本案的调解或开庭。援助律师帮助小菲母亲办理委托公证,由其外祖父参与涉外抚养权纠纷的调解。2018年1月23日,援助律师以及小菲的外祖父在瓯海法院组织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小菲由小菲父亲抚养,抚养费由小菲父亲自行负担。小菲爷爷于次日便为小菲办理了落户手续。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抚养权纠纷案件,是典型的涉外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本案诉讼时遇到了难点:一是法院送达难。在涉外抚养权纠纷案件中,往往存在国外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不理睬国内法院传票的情形,造成案件审理周期长,当事人不堪诉累。如国外一方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要经过6个月公告送达期及30天的答辩期,即使国外一方有明确的居住地,法院亦需要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通过外交途径或国际公约等约定的方式送达,而开庭时间也需定在7个月之后。由此造成案件的审理周期长,对于当事人的影响很大,客观上会加剧矛盾双方对子女抚养权问题的分歧,拖延小菲的入户时间,导致其就学难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所以本案让小菲母亲办理授权委托书的公证,让小菲的外祖父签署送达材料,大大节省了送达时间。二是确定抚育费数额难。涉外婚姻的夫妻双方往往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国家,由于不同国家之间生活水准及经济收入存在较大差异,父母的抚养能力与子女的需求各不相同,再加上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也存在较大差异,而且法院在确定子女抚育费数额时没有具体可参照的标准,这就大大增加了涉外离婚案件子女获得应有权益的不确定性。本案中,小菲的父母都是中国人,在双方的多次沟通下,小菲父亲愿意承担孩子所有的抚养费,所以也给本案一个良好的调解基础,不存在后续抚养费的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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