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梁某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梁某某,男,1984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2016年9月19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2019年6月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0年4月14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11月2日,信宜市司法局收到广东省广州花都监狱对梁某某拟提请假释进行调查评估的委托函,需要调查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规定,信宜市司法局于2018年11月2日至2018年11月13日对梁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前表现、犯罪行为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走访梁某某的家属和居住地的村委会干部,并现场制作调查笔录。11月13日,信宜市司法局对调查情况进行整理、合议,并作出了评估意见。当日,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监狱寄出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并抄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梁某某接收情况 2019年6月11日,信宜市司法局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梁某某裁定假释的法律文书,确认法律文书完备后,信宜市司法局立即电话联系梁某某,告知其按规定报到等事宜。2019年6月13日,梁某某到信宜市司法局报到,信宜市司法局为其办理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9年6月14日,社区矫正对象梁某某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村委会干部、派出所干警、梁某某父亲组成矫正小组,在司法所宣告室进行入矫宣告仪式,由司法所所长主持,向梁某某宣告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同时向其宣读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让其明确在假释考验期内必须遵纪守法,服从监管。另外,也向其宣告了社区矫正对象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让其珍惜假释出来重新改造的机会。宣告结束后,社区矫正小组成员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矫正小组成员表示会协助相关部门监管好梁某某。

【小结】

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执法严明,工作规范,才能彰显刑事执行的严肃性。依法接收入矫,是对社区矫正对象监管工作的开始,也是警醒社区矫正对象无论是监内服刑还是监外接受矫正,都必须遵纪守法,服从监管,不能有丝毫的松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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