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24日,王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即入某医院住院治疗。现某单位委托京山开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进行评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2017年5月24日-2017年7月11日某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XXXX)摘录: 主诉:患者右肩部外伤后疼痛、畸形、出血、活动受限1小时。检查:神志清楚。右肩部前侧见约15cm不规则裂伤,向腋下延伸,创缘不齐,有泥沙污染,皮肤见挫裂伤痕,上臂肿胀,活动受限,可及断端骨擦感,肱二头肌断裂,断端回缩,三角肌挫裂伤,部分断裂,桡动脉搏动消失,手部感觉差,末梢血运差。X线、CT检查:右肱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右肩胛骨骨折,右锁骨远端骨折,右侧气胸,肺组织压缩约80%。治疗经过:入院后急诊行清创+腋动脉修补、腋静脉吻合+桡神经尺神经吻合+肌肉吻合+石膏托外固定+肱骨骨折外固定术(术中见右肩部前侧伤口内腋动脉裂伤、腋静脉断裂、桡神经挫伤、尺神经正中神经断裂),后先后行游离植皮术、肩胛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等治疗。出院诊断:右侧创伤性血气胸,右侧肺挫伤,肺不张,右侧肱骨上段开放性骨折、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右锁骨远端骨折,创伤性休克,右上肢血管损伤:腋动脉裂伤,腋静脉裂伤,右上肢神经损伤:桡神经挫伤、正中神经尺神经断裂,右肩和上臂多发性肌肉损伤,肱二头肌断裂。 2、某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XXXX)摘录: (王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2017年8月25日入院行肱骨外固定支架取出+肱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异体骨植骨术等治疗。 3、某某人民医院2018年3月5日肌电图报告(№XXXX)摘录: (王某某)右上肢正中神经及尺神经感觉传导未见肯定波形。右上肢正中神经及尺神经运动传导未见肯定波形。右上肢桡神经及腋神经、肌皮神经运动传导正常。右拇短展肌及小指展肌呈神经源性损害。结论:右上肢正中神经、尺神经损伤。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日期:2018年3月12日 2.检验地点:本所鉴定室 3.在场人员:记录人李某 4.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进行检验。 5.使用的仪器设备:直尺、卷尺、关节量角器、阅片灯、照相机等 6.法医学检查 步入鉴定室,神志清楚。右背部肩胛骨处见长22.5cm弧形条状瘢痕,右侧肩峰处至腋窝下见长12cm、7cm条状皮肤瘢痕,右上臂上段前外侧见长16cm条状瘢痕,右上臂中上段内侧见6.5cm×3cm植皮区,右腋下及上臂瘢痕处肌肉软组织挛缩,右锁骨中线平第2、3肋间分别见长1.5cm条状瘢痕,上肢长度(肩峰至桡骨茎突):左52.0cm、右52.5cm。右肩关节被动活动度(与左侧对比,下同):内收15°(左55°)、后伸45°(左65°)、前屈上举80°(左165°)、外展上举80°(左165°)、贴臂位内旋65°(左65°)、贴臂位外旋-10°(左55°),水平位内外旋因外展不能达水平位无法完成。右前臂及右手肌肉萎缩,右前臂周径(尺骨鹰嘴下10cm)20.5cm(左22.5cm),右手掌周径20cm(左21cm),右肘屈曲肌力4级、伸肌力5-级,右前臂旋前肌力3级、旋后肌力4级,右腕掌屈、尺偏、桡偏肌力3级、背屈肌力5级,右手掌呈猿掌,掌指关节过伸呈爪形手,右手指屈曲肌力3级、伸肌力5ˉ级,右手拇指外展肌力5ˉ级、内收肌力3级,右手中环小指外展内收障碍,肘、腕、手指关节被动活动度两侧对称,右大腿中段内侧见13cm×9cm取皮瘢痕,右上肢尺神经、正中神经支配区皮肤感觉减退,四肢末梢血循可。 阅送检的某人民医院2017年5月24日右肩关节正位、右肱骨正侧位X线片2张(№XXXX、姓名王某某)见:右肱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外固定支架固定术后,右肩胛骨骨折,右锁骨远端骨折,右侧气胸,肺组织压缩约80%。 阅送检的XX人民医院2017年6月18日右肩胛骨CT片1张(№XXXX、姓名王某某)见:右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累及关节盂。 阅送检的XX人民医院2017年6月25日右肩胛骨正斜位、右肱骨正侧位X线片2张(№XXXX、姓名王某某)见:右肩胛骨骨折钢板内固定术后,右肱骨上段骨折外固定支架固定在位,右锁骨远端骨折,右侧气胸,肺组织压缩约80%。 阅送检的某人民医院2017年8月17日右肱骨正侧位X线片1张(№XXXX、姓名王某某)见:右肱骨上段外固定支架取出及钢板内固定术后,右肩胛骨内固定在位,右锁骨远端骨折。 阅送检的某人民医院2018年1月16日右肱骨正位、右肩胛骨正位X线片2张(№XXXX、姓名王某某)见:右肱骨上段、右肩胛骨钢板内固定在位,骨折线模糊。
【分析说明】
根据提供的现有材料,结合本所鉴定人检验所见,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王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因交通事故受伤,临床查体及手术直视、影像学检查证实:右肱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累及关节盂,右锁骨远端骨折,右肩部、上臂皮肤挫裂伤,右侧腋动脉裂伤,右侧腋静脉断裂,右侧肱二头肌、三角肌断裂,右侧尺神经正中神经完全断裂,右侧气胸(肺组织压缩约80%)等。临床先后行清创+右腋动脉修补、腋静脉吻合+右桡神经尺神经吻合+肌肉吻合+石膏托外固定+右肱骨骨折外固定术、游离植皮术、右肩胛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右肱骨外固定支架取出+右肱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异体骨植骨术等治疗。 被鉴定人目前伤后近10月(最后一次术后6月余),临床状态稳定(骨折基本愈合),内固定材料不跨越且不累及关节,是否取出对功能影响不大,故其鉴定时机已到。 被鉴定人目前检查见右侧肩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未达75%),分析为此次外伤致右肩关节骨性损伤及右肩周围软组织损伤粘连引起功能丧失。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5.9.6.9条之规定,上述损伤后遗右肩关节功能障碍已构成人体损伤九级残疾。 被鉴定人此次外伤致右侧尺神经、正中神经(腋下)完全断裂,临床行吻合术,术后10月肌电图证实上述二神经感觉及运动未见肯定波形,法医学检查见右前臂相应肌群肌力3级、右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5.8.1.7条之规定,上述右上肢尺神经、正中神经等重要神经损伤后遗右前臂及右手大部分肌瘫,已构成人体损伤八级残疾。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王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右上肢尺神经、正中神经(腋下)完全断裂并遗留右前臂及右手相应肌群肌力3级等,已构成人体损伤八级残疾;其右肩关节功能障碍已构成人体损伤九级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