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法律援助中心对何某涉嫌盗窃、贩卖毒品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2日22时许,何某指使方某某(另处)在武汉市硚口区某超市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塑料袋白色晶体粉状末一包贩卖给丁某后,方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随后,何某也被抓获。经称量、鉴定,白色晶体粉末净重1.10克,为毒品氯胺酮。经审查,公安机关发现何某涉嫌在2017年10月至11月间,使用万能钥匙盗窃了3辆电动车,其多次盗窃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鉴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7月3日,硚口区人民检察院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武汉市是全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城市,按照试点工作的相关规定,因被告人何某未委托辩护人,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5日向武汉市硚口区法律援助中心送达《指定辩护人通知书》。当日,武汉市硚口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该案,并指派湖北海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继蓉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到法院阅卷,在认真研读卷宗材料后,对该案的基本案情及相应证据有了较为清晰的了解。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及相应证据,援助律师不持异议。但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有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存疑。在《起诉书》中,公诉机关查明被告人何某实施了三起盗窃行为,但仅有第三起盗窃事实有确凿的证据,而前两起仅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和被告人的供述,而被害人并没有目睹被告人实施了盗窃其电动车的行为。被告人在作了两次有罪供述后,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第三次讯问时却翻供了,仅承认第三起盗窃行为,对前两起拒不认可。面对卷宗材料,援助律师心存疑点:被告人如确未实施前两起盗窃行为,为何在公安机关的第一、二次讯问笔录中,都作了有罪供述?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实施了前两起盗窃行为,而第三起盗窃案中被盗的绿源牌电动车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87元,数额达不到盗窃案的追诉标准,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将不构成盗窃罪。 带着疑问,援助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被羁押的被告人何某。在会见中,被告人何某完全认可公诉机关对其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指控。但对于其涉嫌盗窃罪的指控,他告诉援助律师,其仅实施了第三起盗窃行为,前两起并非他作案,但当时没有考虑清楚就都承认了。在第三次讯问时,他意识到不能将自己未做的事揽在自己身上,就翻供了。 综上,援助律师形成了初步辩护观点:一、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不持异议;二、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构成盗窃罪,认为仅能认定第三起盗窃事实,而第三起盗窃金额未达到湖北省省数额较大标准,依法不构成盗窃罪。 2018年7月20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时,被告人何某是否构成盗窃罪,成了案件争议的焦点。在法庭上,援助律师提出5条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对指控被告人实施的前两次盗窃行为,并无目击证人证实被告人到过案发现场,更无案发时的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实施了前两起盗窃行为。2.即使被告人曾对前两次盗窃做过有罪供述,但后来却有较大改变。在未经其到案发现场进行指认等方式予以查实的情况下,不能证实其到过案发现场,并实施了盗窃行为。3.在仅能证实第三起盗窃事实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人存在多次盗窃的情节。4.被告人实施的第三起盗窃行为的金额并未达到湖北省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该起盗窃行为依法不应认定构成盗窃罪。5.对于指控被告人所犯的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如实供述,具有坦白和积极认罪悔罪的可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被法院完全采纳。2018年8月21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何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但不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受援人何某犯有两项罪名,援助律师就其中的一项罪名作了无罪辩护。在本案中,援助律师的无罪辩护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应该说归功于其认真的办案态度、敢于质疑的精神及较高的专业技能、丰富的办案经验。首先,援助律师在阅卷时,能发现公诉机关提供证据的不确实、不充分;其次,援助律师在会见受援人时,能注意从受援人的陈述中获取对庭审质证过程中的有利信息。同时,对受援人正确讲解法律相关规定,既消除受援人怕法庭认为其认罪态度不好而从重处罚的疑虑,亦告知其作无罪辩护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再次,援助律师在有作无罪辩护的初步观点后,能征询受援人意见,以在庭审时达到预期的辩护效果。另外,援助律师还能及时与主审法官沟通,让其知悉律师想法,在庭审时可有针对性进行法庭调查。最后,援助律师在庭审过程中,能根据公诉人的发问和举证情况,发表有利的质证意见,并在有充分准备的情况下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一个罪轻、一个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观点,并最终获得法庭采纳,取得了很好的庭审效果。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