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高某某,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 000元。刑期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24年8月23日止。2017年5月22日被投入大连市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服刑人员高某某于2017年9月28日至10月4日在大连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结果为:1、活动性肝硬化(失代偿期);2、上消化道出血。经治疗后,无呕血及排柏油样便,无头晕、心慌、口渴等低血容量表现后出院。2017年11月29日至12月13日在大连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结果为:1、乙丙型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2、上消化道出血;3、失血性休克。 2017年12月1日,大连市监狱三监区根据监狱医院出具的服刑人员高某某的《罪犯病情诊断书》,依照《辽宁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实施细则》,经分监区、监区干警合议,提出对服刑人员高某某到省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病情诊断的意见,并报送监狱刑罚执行处,监狱刑罚执行处经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进行病情诊断。2017年12月1日,监狱委托辽宁省瓦房店市中医医院进行病情诊断检查。2017年12月13日,瓦房店市中医医院综合各项检查结果临床表现及相关病例材料做出《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高某某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项严重消化系统疾病之“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合并腹水、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等)”之规定。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12月20日,大连市监狱三监区依照《辽宁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实施细则》,召开监区全体警察会议,对服刑人员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合议。会议研究认为,服刑人员高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患病后积极配合治疗,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项严重消化系统疾病之“肝硬化失代偿期”之规定。在进行保证人资格审查过程中,因该犯系离婚后再婚,妻子孙某某与其分居多年,无法联系,经多次查找后,其妻孙某某不愿见面且拒绝承担保证人义务;该犯妹妹高某某在该犯做手术期间来看过一次后再无法联系;该犯儿子高某某现山东烟台部队服役,不能回来处理该犯暂予监外执行事宜,写出授权委托书,委托其母亲金某某(该犯前妻)办理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事宜,金某某也同意做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保证人金某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为被保证人提供居住、生活和治疗保障,金某某符合保证人条件。研究认为服刑人员高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提出对罪犯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经审核,监区长办公会同意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处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处收到监区的提请材料后,分别就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来源合法,服刑人员是否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进行了审查。为评估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服刑人员高某某户籍所在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司法局提请对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高某某调查评估委托,大连市甘井子区司法局回复高某某在其辖区内没有固定住所(该犯户籍所在地住房已出售)且不与保证人共同居住,无法进行有效监督管理,不能接受调查评估委托。监狱将情况与保证人金某某联系后,金某某在其居住地附近租赁房屋,并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监狱于2017年12月28日向高某某出监后居住地所属辖区大连市沙河口区司法局提请对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高某某调查评估委托,大连市沙河口区司法局回复高某某在其辖区内没有长期居住,也没有租住满六个月以上,无法对其租住地居委会和周边居民进行调查了解,不能接受调查评估委托。经监狱反复多次沟通协调,沙河口区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接受委托,并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了同意接收高某某在其辖区内施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刑罚执行处根据上述情况,出具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大连市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服刑人员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刑罚执行处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高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高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将相关材料报送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受理大连市监狱对服刑人员高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后,首先由局生活卫生处就病情诊断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高某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接着,由局刑罚执行处对整个案卷材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等进行了审查,处务会研究认为,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完整、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同意监狱的提请意见,报请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经评审,认为服刑人员高某某改造表现和所患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第五条之规定,于2018年5月28日批准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5月30日,大连市监狱将服刑人员高某某押解至居住地,与大连市沙河口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服刑人员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材料移交给该犯原判人民法院和社区矫正部门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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