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告人田某和梅某、李某、王某某等人在王某文等人的组织下,曾先后加入深圳市某某拍卖公司和深圳市某某展览公司。在上述场所,田某等人通过与公司其他部门人员相互配合,即公司业务经理电话联系被害人,向被害人吹嘘公司实力雄厚,在外国多地举行拍卖会,成交率高,能将被害人藏品拍卖出高价,引诱被害人添加微信后向被害人索要藏品图片等资料。业务经理又将被害人发来的藏品图片发至公司建立的所谓专家鉴定群,让所谓的专家出具鉴定意见后,业务经理将该鉴定意见告知受害人,向受害人吹嘘藏品的历史价值,想方设法诱骗受害人携带藏品来公司商谈拍卖、展销事宜。受害人到公司后,业务经理又诱骗被害人签订“高端艺术品服务协议”,并以展览费、拍卖费、宣传费、海关税费、保险费等名义收取被害人1万元的高额服务费。 田某系公司业务经理之一,在2018年至2019年4月间,田某伙同他人通过上述方式,以拍卖钱币、粮票、陨石为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20900元、黄某某人民币10300元、赵某某人民币20000元,以上合计51200元。 2020年8月11日,田某被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20年12月8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为:判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被告人田某没有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14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深圳市罗湖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为田某提供辩护。深圳市罗湖区法律援助处依法于当日指派广东普罗米修(宝安)律师事务所胡旭冬律师担任田某在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并领取案卷后,于2020年12月16日前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阅卷。经过阅卷,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田某是如何到案的?是否知晓自己实施诈骗行为?实际诈骗的金额及实际获利金额多少?有无对被害人进行退赔?但这些问题在卷宗中并无体现。 承办律师梳理清楚卷宗内容后又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田某,进一步详细了解案情。会见过程中,田某表示:自己是通过正常的招聘平台面试入职,看到过公司的拍卖资质及视频拍卖过程,一直以为公司是真实在给客户拍卖藏品。2018年8月份,已从涉案公司离职,而离职原因是因为家里人生病住院经常请假被公司解雇,离职前两个月都没有领取到任何提成,只是每月固定领取3000元。2020年8月11日下午,突然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配合调查,在当天下午就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会见后,承办律师即联系到田某的丈夫张某某,向其了解相关情况。张某某称,在侦查阶段时,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5000元并获得其书面谅解,但现因家庭经济困难,实在无力支付其他被害人要求过高的赔偿。另,承办律师还了解到田某家庭生活状况较差,其父亲患有高血压病,是肢体三级残疾人,母亲患有严重糖尿病,田某父母均为无劳动能力人,需要其照顾。 基于阅卷、会见及向被告人家属所了解的情况,承办律师认为公诉机关遗漏了田某主动投案,属于自首的情节;遗漏了田某已经积极给予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承办律师认真研究案卷材料,进行类案检索,并将整理好的证据材料及检索到的类案于开庭前提交到法院。 2021年1月18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针对本案主要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对被告人田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持异议。 2.现有证据表明被告人田某主动配合警方调查,具有自首情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在2018年8月份就从涉案公司离职。2020年8月11日下午,田某在接到公安机关要求配合调查的通知后于当天就前往派出所配合调查,符合自首的认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请求法院在量刑上予以考虑。 3.被告人田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在整个犯罪团伙中起辅助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被告人田某也是受害者之一,其相信公司有拍卖等相关资质,主观恶性小,法律意识淡薄,请法院在量刑上予以考虑。被告人田某通过58同城招聘的正规渠道入职涉案公司,其之前从未从事过与拍卖有关的工作,在入职前看到过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拍卖许可证,田某相信公司是具备拍卖资质的。只因文化水平不高和法律意识淡薄涉及此案,其本身也是受害者之一,请法院在量刑上予以考虑。 4.被告人田某入职时间短,实际促成客户少,在职期间每月领取3000元底薪,违法获利仅2000元左右,后因公司领导认为其欠缺工作能力被辞退,请求法院在量刑上予以考虑。 5.被告人田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6.被告人田某是初犯,偶犯,案发前从未有犯罪前科,而非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具备通过教育改造,重新做人的客观基础,恳请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7.被告人田某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之一,其家庭经济困难,父母年迈体弱多病需要田某照顾,小孩年幼也正处在需要母亲关爱和照顾时期,请法院在量刑上酌情予以从轻考虑。 8.本案被告人田某已经对被害人积极退赔,并获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田某已经深刻认识到错误,可见其可塑性较好,没有再犯可能性,请法院酌情予以从轻考虑。 9.通过类案检索近三年关于拍卖公司的合同诈骗罪案例显示,与本案犯罪情节相似,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获得谅解等情节的,绝大部分均能判处缓刑。依据202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检索到的类案对法官裁判案件主要起一定的参照或参考作用,请法院对类案的结果予以参照。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承办律师提出的量刑辩护意见。2021年2月7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03刑初12XX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该判决是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范围内最低的6个月有期徒刑,也是整个涉案公司中涉嫌合同诈骗罪中判处较轻的结果。 宣判后,田某表示服从判决,不提起上诉。2021年2月10日,即除夕前一天,被告人田某刑满释放,开心与家人团圆过春节。田某对于承办律师的帮助表示十分感谢。
【案件点评】
本案中,承办律师在发现公诉机关遗漏田某存在罪轻情节的证据时及时将相关的证据材料提交到法院,最终法官采纳了辩护律师在量刑上的辩护意见,并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基础上作出最低6个月的刑期,体现了司法机关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防止量刑失当严重偏离一般的司法认知,同时在春节前给予刑满释放,体现人道主义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