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与于某及连云港市某企业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7日20时,于某驾驶小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连云区某单位门前向左转弯时,车左侧倒车镜与由北向南在人行道横线上过公路的文某相撞,致文某受伤。次日,文某入院接受治疗,住院18天,共花费医疗费5472.36元,于2017年1月26日出院。2017年1月11日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连云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文某无责任。于某系涉案车辆的车主,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为涉案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于某所在企业向文某垫付了10000元赔偿款。文某为了解相关赔偿问题曾几次来到驻交巡警连云大队人民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调解室”)进行咨询。调解员张某向其宣讲相关法律,释明赔偿项目等问题,并建议各方当事人一起到场进行调解,若一方不同意调解,可向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文某提出书面申请,希望由调解室对本起交通事故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2017年3月,各方当事人共十几人第一次走进调解室,文某方方要求对方赔偿其因此次交通事故的损失共计5万元,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认为赔偿数额过高。各方争论不休,调解工作很难进行。调解员张某认为,调解时,不宜人数众多,除非各方内部已经形成统一意见,否则,很难进行谈判。于是,张某决定分别做工作,一方选派一名代表,与他谈调解方案,然后由他说服其他人。在沟通中,文某表示此次交通事故使自己造成很大损失,对方需赔偿全部损失。驾驶员于某对导致文某受伤表示道歉,表示当时是在执行公司的工作任务时发生的车祸,实在无力承担如此高的赔偿款,希望其单位某企业能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某企业则认为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所有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并且在文某住院时,公司已经为其垫付10000元,要求在本次调解中,能一并予以处理。而保险公司表示,对于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赔偿责任是认可的,但是文某所要求的赔偿50000元过高,多项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只同意赔偿已发生的医疗费用5472.36元。 听完各方当事人的主张后,调解员张某认为要解决问题,须理清以下二点,一是各方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二是赔偿项目、额度及赔偿依据如何认定?为此,他首先将向双方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以便他们了解法律规定及赔偿标准,利于减少双方分歧,缩小差距。同时,表示作为调解员,能够理解各方心情,但是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也同意调解,就不要采取任何过激的行为,希望大家能在法律范围内作出一定让步。在此过程中,文某继续强调,都说伤筋动骨一百天,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医疗费5000元太不近人情,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自己并不是想讹人,但是权益一定要维护,这次车祸不仅身体上受到了伤害,而且还不能上班,公司已经停发了工资。而保险公司也表态,只要文某有充分的证据,可以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其他相关赔偿。最后,各方同意先进行司法鉴定。 2017年8月,司法鉴定结果出来后,调解员张某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第二次调解工作,经过数小时的反复调解,终于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太平洋保险公司连云港某公司同意在七个工作日内将给文某的理赔款17161.36元汇入其指定账户,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某公司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某企业公司代垫款10000元。至此,这起因意外事故导致当事人受伤而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达成了调解协议。2017年9月,调解员张某向三方当事人电话回访,均表示现已实际履行。

【案例点评】

关于调解的两个争议: 第一,各方当事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当事人按照责任比例进行承担。本案中,经交警部门认定,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文某无责任。因于某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故于某在该起事故造成的损失,某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涉事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由某企业承担。 第二、赔偿项目及赔偿依据如何认定?赔偿项目包括:1、医疗费5472.36元,已提供住院期间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汇总等证据。2、后续治疗费1800元,因有出院医嘱及鉴定意见予以印证。3、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文某主张按照住院18天每天30元的标准计算,符合法律标准。4、营养费1200元,鉴定意见书确定营养期限为60日,其按照20元/天的标准计算,符合法律标准。5、关于误工费,保险公司同意支付8300元。6、护理费,鉴定意见书确定护理期限为90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计8469元。7、鉴定费,文某提供鉴定费发票予以印证。8、交通费,经调解,根据文某住院治疗情况双方同意交通费为180元。不包括鉴定费在内,费用共计25961.36元,因不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故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对于鉴定费1200元,调解员张某向各方当事人释明,该笔费用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也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综上,保险公司共计应支付文某理赔款27161.36元。文某住院时于某所在的某企业垫付了10000元,应由保险公司在支付给文某的理赔款中直接支付给某企业,故保险公司应支付文某理赔款为17161.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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