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案件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18日上午,有两位当事人李某和陈某,来到公证处声称两人于1987年未办结婚登记手续生活在一起,之后生育有两个子女,现在两个孩子均已成家。之后因为双方性格不合分居至今已有十年有余,但李某与陈某的户籍一直留在一处,并显示为夫妻关系,现在李某和陈某已经分开生活,双方现在想把户籍分开,派出所鉴于他们原户籍显示为夫妻关系,要求他们出具离婚证明才能办理户籍转移。当事人随后又去民政部门进行了询问,想要办理离婚手续,民政局的工作人员经过了解后认为他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存在婚姻关系,不予为他们办理离婚手续。 在派出所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两位来到公证处,请公证员出具一份能让两人户籍分开的公证书。听了当事人叙述的情况,公证员经过与派出所人员的沟通,决定为当事人办理《财产分割协议书》公证。具体事宜如下:当事人双方共有一处房产归儿子李某某所有;承包耕地、荒地归甲乙双方各自所有;甲、乙双方同居后接受的赠与或继承的遗产归各自所有,所得收入除用于共同生活外,剩余的仍分属各自所有;甲乙双方婚前所产生的债务由各自独立承担,另一方不承担清偿责任。甲乙双方自签字之日起解除同居关系。 当事人拿着公证书高兴的握着公证人员的手表示:经过多方的打听咨询,今天终于解决了这个难事,感谢你们。当事人对公证部门的感激,也反映了当事人对公证部门灵活多样办证方式的满意。虽然他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在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比如农村自古以来就流行的包办婚姻,往往不进行结婚登记,以举行婚礼的习俗就算结成合法夫妻。这种夫妻关系在法律上看来并未按照法定程序,更甚者连法定条件都没有达到,但是这种擅自举行的婚礼形成的夫妻关系在周围群众的眼里却是极具效力的,不管是在两人的生活中还是在对外关系上,都已经冠上夫妻的名义。以1994年2月1日为界限,在这之前我国的《婚姻法》对事实婚姻是认可的,所以在此之前事实婚姻确实受到法律保护,这是早期我国对没有改变过来的一部分婚姻进行保护的措施。因此这段时间的事实婚姻与按照法律程序取得的合法婚姻是一样的效果。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者已经没有维持下去的可能,准许双方离婚。也就是说,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成立的事实婚姻可以办理离婚。 我们深知,公证部门的办证的过程,就是一个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的过程,我们只有真正的把服务细化到便利中,让当事人真切感受到公证带来的便捷与高效,就是我们对“为民服务”最好的诠释。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8)豫平舞证内民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李XX,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XX,身份证编号:XXX。 乙方:陈XX,女,一九XX年X月XX出生,身份证住址XXXX,身份证编号: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二○一八年十月十八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 经查,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 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以上事实,兹证明李XX、陈XX于二○一八年十月十八日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上当事人的签字、手印属实。 河南省舞钢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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