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X日,韩某军与其儿子韩某阳来到本处,称其家庭于1997年土地承包时承包土地10.38亩,其中韩某军与其妻子承包面积4.28亩,韩某阳及其妻子、儿子承包面积5.1亩,10.38亩粮食直补存折为韩某军一人名下。现在,韩某军与其儿子韩某阳已按土地面积分别经营,而且韩某阳准备将自己承包面积的土地经营权转让他人后自己外出打工,但因转让的土地粮食直补存折在父亲名下而使转让行为达不成一致意见,故韩某军与其儿子韩某阳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相关公证。 公证处了解基本情况后,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并对韩某军名下的土地登记帐、土地确权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及双方的意思表示等进行了核实、确认,明确了韩某军与其儿子韩某阳之间各自经营的土地面积,告知其该公证的权利义务、法律后果,韩某军与韩某阳明确表示知悉。随后,公证员为其办理了《粮食直补存折分户协议书》公证,韩某军与其儿子到银行顺利办理了存折分户手续。 粮食直补存折不同于普通存折,是银行部门根据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和经营面积,通过各乡、镇(街)财政所发给农户的专用存折,每年银行向该存折内支付的款项是固定的,所以对此类存折的过户、分户要履行程序,很多农户因为手续繁琐即放弃了办理存折变更手续,有的土地通过转让、转包、互换、分耕等权属变更后,粮食直补存折还在原承包人名下,因此而产生的纠纷也不断发生,经过公证后,银行有了可靠依据,使粮食直补存折过户或分户手续顺利办理,既方便了农户也起到了预防纠纷的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吉长某证内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 甲方:韩某军,男,一九三九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韩某阳,男,一九六五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存折分户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XX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存折分户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在订立协议书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该协议书项下的土地共10.38亩,乙方经营面积为5.1亩,甲、乙双方对各自经营的土地面积无异议,但该10.38亩土地的粮食直补存折在甲方韩某军一人名下,存折帐号为XXXX号。现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一致在协议书中约定:将各自土地各自分别经营,粮食直补款归各自所得,甲方仍延用原来的粮食直补存折并同意将自己名下的粮食直补存折中属于乙方经营的5.1亩部分分户到乙方名下,由乙方另行开户,办理乙方自己名下的粮食直补存折。双方签订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书中各条款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韩某军与韩某阳于XXXX年X月X日在某区某公证处签订了前面的《存折分户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编者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协议书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编者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协议书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捺指印均属实。 该协议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某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