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7日23时许,苏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村道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苏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54.0mg/100mL。
【鉴定过程】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842—2009《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进行分析测定。 2. 仪器设备:岛津GC-14C气相色谱仪,DK-3001A型顶空进样器。 3. 检验所见:检材封装于2支肝素钠管中,呈鲜红色,未见凝血块,血样8mL。 4.鉴定方法:用精密移液器移取0.5mL检材及100uL (2 mg/mL)叔丁醇工作液,加入样品瓶内,盖上硅橡胶垫,加封铝帽,混匀,制备上述样品两份,放于顶空进样器中待测。 5.鉴定结果: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9.0mg/100mL。
【分析说明】
在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中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时,为饮酒后驾车;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时,为醉酒驾车。本案中苏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
【鉴定意见】
所送苏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9.0mg/100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