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金某(化名),男,1969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2012年7月,因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在服刑期间曾减刑2次,2017年2月,因患门脉高压、肝囊肿、肝脂肪瘤等严重疾病,经浙江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1月11日,浙江省金华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金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绍兴市上虞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绍兴市上虞区司法局崧厦司法所根据收到的浙江省金华监狱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罪犯金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金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家属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1月17日经绍兴市上虞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7年1月18日向浙江省金华监狱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金某接收情况 2017年2月21日,绍兴市上虞区司法局收到了浙江省金华监狱将于次日押送金某进行交接的电话通知。 2017年2月22日,浙江省金华监狱押送金某到绍兴市上虞区司法局进行移交。绍兴市上虞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崧厦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2月22日下午,金某及其妻子到崧厦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镇干部、村委会干部、社区矫正志愿者、辖区民警、其妻子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志愿者帮教协议书、监护人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金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镇干部、村委会干部、社区矫正志愿者、辖区民警、金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金某宣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金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崧厦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2月22日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与金某进行了入矫的第一次谈话,向金某了解相关情况,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遵守的有关规定,向其宣读《社区矫正对象须知》中的有关规定,详细了解了金某犯罪的原因和现在家庭的经济状况、收入来源、社会关系等,倾听金某今后的打算及有无现实困难等,根据金某实际的状况,制订了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方案。考虑金某身患严重疾病,经司法所审核后报上虞区司法局批准,免除其参加社区服务。
【小结】
本案中,根据监狱管理机关的决定,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接收,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管理。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金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