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用于收回房屋保全证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9年X月X日来到吉林省白城市阳光公证处,称其本人在白城市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位于某某花园1号楼X-X门市房。之后王某一直在外地工作并没有打理该门市,白城市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便将此门市再次出售给他人并已入住使用。 2018年王某回到本地,发现自己的门市已经被别人占用,王某便去找白城市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索要。经协商,白城市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某某花园2号楼X-X楼-X,1至2层越层门市房调给王某以相抵某某花园1号楼X-X号门市房,王某要求入住,因某某花园2号楼X-X楼-X门市屋里有一些物品,为避免纠纷,王某到公证处申请对屋内物品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对王某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 1.申请人王某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某某花园1号楼X-X号门市房购房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 3.房款收据。 经公证员审查核实,王某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充分,申请的公证事项属于本处管辖,符合公证受理条件。于是受理了该项公证申请,并在申请当日一次性告知王某关于保全证据公证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法律责任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王某明确表示,知悉此公证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愿意承担因办理此公证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按照保全证据公证有关规定,公证员向王某就保全证据公证方案作了详细说明,制作了谈话笔录。 公证员再次核查王某提供的个人身份证明,房屋买卖协议及有关票据,并派人致函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市住建部门,确定此协议有效、真实。当日下午,公证处指派公证员随同王某,在房产公司有关负责人的指引下,来到某某花园2号楼X-X楼-X,公证员黄某进行现场监督,公证人员李某对房屋内物品进行清点、记录,搬运人员搬运屋内物品,摄像人员黄某进行全程摄像、拍照,公证员制作现场工作记录和物品清单,在场的公证员、公证人员李某、摄像人员黄某、王某、房产公司负责人、搬运人员负责人等在工作记录和物品清单上确认并签字。当日,公证员回到公证处,再次审查现场工作记录、视频光盘、照片等无误后,依法履行公证审批手续,为王某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吉白阳光证内民字第XX号 申请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某市某区某委某组。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王某于二〇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对位于某某花园2号楼X-X楼-X内物品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李某、摄像人员黄某于二〇XX年X月X日下午随同王某来到某某花园2号楼X-X楼-X,对房屋内物品进行清点。本公证员现场监督,公证人员李某制作工作记录、物品清单各一份,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李某、王某、摄像人员黄某、某房产公司负责人、搬运负责人在工作记录上签名,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李某、王某在物品清单上签名。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物品清单》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保存于本公证处卷中。 附件:现场摄像光盘一张(由公证处加盖印章密封) 《工作纪录》复印件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白城市阳光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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