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对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未经变更申请登记变更机构住所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违法违规事实】

北京市司法局在调查相关投诉案件时查明: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是北京市司法局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在有效期为“2015年9月13日至2020年9月12日”的《司法鉴定许可证》登记的机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东街6号。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10月8日搬到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西街甲11-3号办公,已不在司法行政机关原登记的机构住所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且未及时向北京市司法局提交变更登记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违反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群众投诉材料及投诉人身份证明、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询问笔录、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现场检查笔录、租房协议、租赁证明、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有关情况说明、北京市司法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西街甲11-3号和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东街6号调查记录、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法定代表人和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1.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2.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3.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4.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5.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6.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7.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8.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9.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处罚决定】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北京市司法决定于2016年9月9日给予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警告并责令其改正”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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