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付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付某某,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河北省文安县人,小学文化。因犯故意杀人罪,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9日作出(2008)二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04月30日入监,于2008年7月14日送至天津市监狱八监区服刑改造 。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4月1日,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天津市监狱八监区一分监区全体警察召开会议,集体评议罪犯付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付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认为,罪犯付某某自上次减刑后二年二个月内,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无财产刑判项,故建议对罪犯付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2017年4月1日,八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的减刑建议,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和相关证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的罪犯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付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4月1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并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付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出“罪犯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罪犯付某某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4月20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付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付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付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5月30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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