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在先使用证据 服务知识产权保护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专利法规定的这一权利我们通常称之为“在先使用权”,简称“先用权”。如果一企业拥有某一行业或某一领域的尖端或前沿的产品生产技术,但因为申请专利的公开性,不少企业选择通过技术秘密的方式对其目前拥有的技术手段独占使用,而不去申请专利予以保护。但此种方式带来的问题是,一旦将来其他企业研发出同样的技术并申请专利,那么拥有先用权的企业如何对其先用权进行有效举证以确保其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该技术,否则就会陷入侵犯他人专利的境地。因此,先用权的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里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2019年2月,一家在苏日企委托某知识产权事务所向苏州公证处申请先用权保全证据公证。该企业称其拥有世界尖端的某产品制造技术并拥有制造该产品的先进技术设备,且已经正式投产、使用。但该企业对自己拥有的相关技术不准备申请专利,而是通过技术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该企业为证明其已经拥有相关技术并已经使用的事实,特申请通过公证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苏州公证处受理该公证后,主动介入保全方案的设计与完善,经与该知识产权事务所经过研究探讨认为,为了能够有效证明该企业的先用权,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需要该企业提供该技术的相关文字、图纸资料,以证明其已经掌握了该技术;第二,需要该企业能够展示其生产线、生产工艺以及生产样品,以证明其已经可以通过该技术制造相关产品;第三,需要该企业能够提供相关生产任务台账、销售合同及发票,以证明其生产能力及生产规模,以确保将来能够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在确定上述思路之后,苏州公证处和该知识产权事务所研究制定了保全方案,对该企业目前的厂房设施、生产线各生产流程、仓储情况进行录像固定,对该企业提供的公司资料、技术资料、生产资料、销售资料等资料文件进行清点封存,对上述录像、清点、封存过程拍摄照片附在公证书后增加公证书的证据效力。这一保全方案综合用到了保全证据公证中的拍照、摄像、刻盘、清点、封存等多种方式,同时,为了保护当事人企业的技术秘密,保全过程中未对当事人的生产线及技术资料内容进行拍照,现场录像及资料文件经公证处密封后由当事人企业负责保管,得到了当事人企业的充分认可。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苏苏证经内字第XXX号 申请人:XXXX(苏州)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人: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XXXX(苏州)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X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乙于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向本处提出保全证据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本处公证员陶XX于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来到位于江苏省苏州市XX区XX路XX号的XXXX(苏州)有限公司,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 一、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陶XX对委托代理人乙所持有的拟现场使用的照相机进行清洁性检查,并对委托代理人丙所持有的拟现场使用的摄像机及SD卡进行清洁性检查,经检查确认均无内容。 二、本公证员、本处公证员陶思嘉、委托代理人乙、丙及申请人委托的现场工作人员丁一起,由丙对公司门口、公司车间和设备、各生产工序以及当场取得所生产产品的过程进行了现场录像,录像过程中由丁进行现场解说。委托代理人乙对公司门口拍照2张。前述所取得产品(一式两份)由本处公证员陶思嘉带至XXXX(苏州)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在XXXX(苏州)有限公司会议室,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陶XX的监督下,委托代理人丙将前述现场录像整理刻录至空白光盘中,共刻录一式两份,每份三张光盘。随后本公证员对所刻录光盘内容进行了随机查看,确认光盘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委托代理人A对刻录过程拍照4张。 四、在XXXX(苏州)有限公司会议室,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陶XX与委托代理人A、B一起将该公司现场提供的拟装盒封存的文件资料一式两份和该公司现场提供的《先用权公证封存文件清单》进行逐一核对,仅核对该公司提供的文件名称与《先用权公证封存文件清单》上的文件名称是否对应,对其文件内容及文件的完整性、连续性未进行核对。核对后本公证员、本处公证员陶思嘉、委托代理人乙、丙在《先用权公证封存文件清单》上共同签名,然后将该清单复印一式两份以备装盒封存,清单原件由本公证员带回公证处(复印件见附件一)。 五、在XXXX(苏州)有限公司会议室,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陶思嘉与委托代理人乙、丙,将上述核对好的文件一式两份、上述取得的产品一式两份、上述刻录完毕的光盘一式两份分别装入两个文件盒并粘帖本处封条进行封存,其中一个文件盒加贴的封条编号为:0003678、0003679、0003680、0003682、0003683、0003685,另一个文件盒加贴的封条编号为:0003674、0003675、0003676、0003677、0003681、0003684,封条上由本公证员、本处公证员陶XX及委托代理人乙、丙共同签名。封存完成后,将封存后的文件盒一式两份当场全部交由申请人自行保管。委托代理人A对封存过程拍照6张。 七、本公证员将委托代理人乙现场拍摄的共计12张照片复制至优盘带回公证处进行彩色打印,取得打印件共12页(见附件二)。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先用权公证封存文件清单》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在我处保存;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共计十二张及封存在上述文件盒里的现场录像光盘均系上述现场拍摄所得,照片、录像内容与当时的现场实际情况相符;所封存文件盒一式两份均保存于申请人处。 附件一:《先用权公证封存文件清单》复印件,共3页 附件二:现场所拍摄照片,共1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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