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某系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长庆街道居民,在白城市残疾人联合会公益岗位工作。2018年1月18日,王某某参加洮北区联合验收组对某镇农村危房改造情况验收工作结束后,驾驶摩托车下班途中与一小型面包车相撞,导致身体多处受伤,白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追逃大队认定,面包车驾驶员常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后王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颅内出血,前后共住院298天,产生医疗费461281.94元。因王某某为残疾人,家庭生活较为困难,面对巨额医药费,王某某家属只能依靠借债进行治疗,而王某某家属与其单位尚未达成调解协议,无奈之下向白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法援中心经审查,王某某系残疾人且属于贫困人口,符合法律援助条件。2019年1月25日,白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喆、赵明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立即对案件的全部卷宗进行详细的查阅,并收集与本案相关的证据。由于王某某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构成工伤。承办律师通过劳动部门为王某某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王某某被认定为因工负伤,伤残等级为1级,长期完全护理依赖。 由于单位没有为王某某缴纳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承办律师为王某某撰写诉状,向其单位提起了民事诉讼。 庭审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针对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定:赔偿王某某580865.38元。其中,医疗费453,162.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348.80元,外地就医食宿费6030.86元,外地就医交通费392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2800.00元,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52411.08元,生活护理费9760.2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560.00元,伤残津贴6400元。此外,还要继续支付王某某生活护理费和伤残津贴,并自2019年3月份开始,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情况每年调整一次,按月给付至申请人退休之日止。 最终,合议庭全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的判决绝大部分支持了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此案是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受伤害者是从事公益岗位的残疾人,且对法律的认知较少,由于与单位未达成调解协议,只能借债治伤,无法承受巨额医疗费,最终通过申请法律援助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涉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手续繁多、程序复杂、时间跨度较长,只有依靠专业律师,才能正确运用法律,确保不遗漏合法的赔偿请求,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受援人权益。 本案提示用人单位,对于公益岗位的工作人员也要依法为其交纳社会保险,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