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唐某与某单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28日,某行政机关的司机丁某驾驶该单位的新D××××别克轿车沿奎屯市伊犁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奎屯市一中路段处时,将正常步行的唐某母亲赵某撞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丁某驾车逃逸。赵某在伊犁州奎屯医院住院治疗13天,因交通事故诱发心脏病抢救无效死亡。发生医疗费23124元,该事故经奎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赵某的丈夫唐某已于2010年5月先于赵某去世;赵某和其丈夫唐某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已去世。唐某某是赵某和唐某女儿,作为唯一继承人在母亲去世后找到该行政单位,要求该单位承担责任,因该单位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遂通知保险公司理赔,该保险公司称死亡结果同交通事故无关联,无因果关系,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唐某某数次找该单位解决纠纷,因单位购买了全险,推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委托新疆某司法鉴定所对赵某死亡同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的参与度进行评定,参与度仅为25%。唐某某被保险公司告知按照参与度赔偿,不超过30000元,唐某不能接受。2017年4月25日唐某来到新疆韩佩春律师事务所,任菲菲律师接待了她,经过咨询,唐某某同新疆韩佩春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新疆韩佩春律师事务所告知唐某某诉讼可能发生的风险和结果。并建议她首先通过非诉讼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成,再提起诉讼。唐某某家住银川,亦希望通过协商处理尽快解决纠纷,同意了律师的建议。

【争议焦点】

该行政机关自然希望保险公司能够足额,充分的赔偿受害人家属,但保险公司却是赔付越少越好,怎么能寻找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成为调解的关键点:保险公司提出因为有参与度25%的鉴定,所以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金额均应按25%进行赔偿。任菲菲律师认为不能成立。

【律师代理思路】

任菲菲律师首先计算出行政机关应当给付的赔偿款金额为253092.92元;(不考虑参与度) 1、死亡赔偿金:28463.43×5年=142317.15元; 2、丧葬费:60914÷2=30457元; 3、医疗费:9378.40+7+77.80+119.40元=9582.60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13×120元= 1560元; 5、陪护费:(60914÷365×13天)= 2169.54元; 6、交通费:(来往机票、火车票) 5000元; 7、误工费:(60914÷365×10天×3人) 5006.63;元 8、精神抚慰金: 50000元; 9、律师代理费: 7000元; 以上金额共计:253092.92 元 考虑到本案存在25%的参与度司法鉴定,任菲菲律师准备了第二套方案,既在交强险限额内保险公司足额赔偿,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25%进行赔偿;计算后的交强险的赔偿金额为:110000元+9582.60元=119582.60元。商业三者险赔偿金额为(253092.92-119582.60)×0.25=33377.58元) 两项金额合计为:152960.18元; 两套赔偿标准计算完之后,唐某表示在130000元以上可以接受。 一、充分准备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对于保险公司的参与度鉴定。 任菲菲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查阅了相近案例,并下载了5份判决书,以便协商时供对方参考。 三、谈判。 在以上工作完成后,任菲菲律师首先同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联系,该负责人亦愿意协商处理,于是双方约定于2017年4月28日到某行政机关的办公室协商处理, 2017年4月28日,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和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同时到场,任菲菲律师和唐某及其家人亦准时到场参与调解。 代理律师对本案提交了自己观点:《交强险》是我国强制规定购买的险种,它能在车辆出现交通事故时,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交强险的初衷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弱势群体的利益。由保险公司向第三方的人身财产损失提供补偿。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交强险对于保护受害人及侵权人均具有重要意义。交强险的赔付按照参与度赔偿没有先例。 赵某在交通事故中无罪,侵权人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虽然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导致赵某的死亡,但交通事故的发生是诱发赵某心脏病突发致死的主要原因。既然存在因果关系,既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又提出我方提出的赔偿方案过高,应当按照。2015年的数据计算赔偿标准,任菲菲律师反驳了对方的意见,并向对方提供了已经准备好的法律依据。本案中,赵某2017年死亡,应按2016年的数据计算赔偿,对方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又称,支公司没有权限,要向分公司汇报,建议我们通过诉讼解决。我方明白对方明知唐某在外地工作生活,拖不起,其实是想通过此方法减少赔偿数额。任菲菲律师称唐某已办好了特别授权的委托手续,我们通过诉讼解决,获取的赔偿款会更多,不怕通过诉讼解决委托。并向对方展示了下载的判决书。对方在看完后,称判决不是法律依据,但会向分公司汇报,看可否交强险足额赔付。经过多次的协商,任菲菲律师发现能让保险公司顺利同意理赔的关键在于该行政机关,该行政机关的多辆汽车通过政府采购购买了该保险公司的保险,是该公司的大客户,任菲菲律师提出,我方的赔偿数额没有漫天要价,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如果协商不成,将考虑通过诉讼起诉行政机关解决。此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对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说,你们最好妥善处理好理赔事宜,这次处理不好,明年不会再考虑该家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答应尽快向分公司汇报,尽快解决。双方约定2日后再次协商最终确定赔偿事宜。

【案件结果概述】

2017年5月8日,保险公司并没有顺利的同我方协商,从9万涨到11万,又从11万涨到130000元,当事人同意后,又说参与度的鉴定费9000元应由我方承担,最终在我方坚持下,鉴定费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数额为134500元;保险公司和唐某某签订了赔偿协议。 唐某与某单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通过非诉讼渠道得以圆满解决。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案例评析】

调解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调解通过做深、做透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彻底消除矛盾,解除心结,调解有利于体现当事人平等主体的地位,创造和谐的气氛;当事人可以平等地协商,自主选择。当事人对纠纷的真相和自己的利益所在十分清楚,经过自愿选择的处理结果,应当最符合他们自己的利益需求,也最接近当事人追求的实体公正。

【结语和建议】

调解结案更符合司法公正的实质要求,司法调解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调解一起案件律师可能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它减少了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案件调解结案后,双方当事人不起诉、不上访,解除了很多后顾之忧,既稳定了社会,又节约了司法资源,且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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