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汪某某家住黄山市祁门县历口镇某村,是一位朴实的农村妇女,文化程度不高,身体状况不佳,常年饱受风湿病和关节炎的疼痛折磨,听说罂粟粉可以用来止痛,便在自家院中用白色泡沫盒种植了六株罂粟,想待罂粟成熟后用罂粟粉来止痛。被历口公安派出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经民警现场教育,汪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立即将六株罂粟予以铲除。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汪某某系初犯,文盲,法律意识淡薄,年龄较大且身体状况不好,家庭经济困难,涉嫌违法完全是听信罂粟粉可以止痛,想用罂粟粉帮助自己止痛,减轻自身的病痛折磨,且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立即将还没有成熟的六株罂粟予以铲除,具有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给予汪某某二十元罚款。
【法律分析】
在我国对罂粟种植严加控制,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一律禁植,私自种植一株也违法。因为这类有毒有害植物一旦被私自种植,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都会产生不良影响和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汪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六株,数量较小,在刑法规定的五百株以下,不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自行铲除”是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人主动进行铲除,而不是在执法人员的强制下铲除。本案中,汪某某种植前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经民警现场教育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随即将六株罂粟铲除,应当属于自行铲除,公安机关遂对其作出了如上处罚。
【典型意义】
民警将查获的六株罂粟带至历口中心学校操场,并组织学生开展以案释法宣传教育活动,对学生及其家长和周边居民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一是直观认识了罂粟这一重要的毒品原植物的样貌,避免了与其他植物特别是虞美人的混淆;二是理解了“认为只有吸毒、制毒、贩毒才构成犯罪”这样一个误区,认识到只要涉及毒品都会或轻或重触犯法律。知道了罂粟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毒品原植物,是国家明令禁止种植的一种毒品原植物,居民私自种植是一种违法行为,不论种植多少或者是出于什么目的,都是不允许的,种植500株以上就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三是知道了在生活中一经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涉及毒品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或拨打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