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营某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挂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山东东营某工贸有限公司(下称“某工贸公司”)系2012年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共有2名股东,分别为朱某、明某。其中朱某出资人民币27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明某出资人民币3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公司住所地是广饶经济开发区广兴路,法定代表人为朱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植物精油萃取技术科研开发;生产销售:洗涤用品、化妆品、卫生用品、橡胶助剂;以自由资金对能源产业、化工产业、石油化工产业的投资及管理;销售:石油助剂、水处理剂、化工产品;工程信息咨询;经核准的进出口业务。(以上各项不含易制毒、剧毒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年8月8日,某工贸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会议在某工贸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议案》,《执行董事全权办理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议案,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某工贸公司申请股权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同意授权某工贸公司执行董事全权办理某工贸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有关事宜。某工贸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山东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咨询公司”)是某工贸公司申请股权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挂牌的推荐机构,某咨询公司与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协议》,委托律师担任某工贸公司申请股权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股权挂牌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争议焦点】

某工贸公司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申请股权挂牌交易,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对公司的独立性、股东情况、股本及演变、对外投资及分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状况、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重大资产变化、对外担保、主要财产、公司章程、税务和财政补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情况等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

【律师代理思路】

某工贸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系首次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申请股权挂牌交易。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律师认为,公司本次申请股权挂牌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以下方面的规定条件: 公司本次申请股权挂牌应当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 公司本次申请股权挂牌交易的场所是齐鲁股权交易中心,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是依法设立的股权交易场所,公司本次申请股权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 (二)公司本次申请股权挂牌应当符合齐鲁股权交易中心规定的有关条件 1.公司的主体资格 某工贸公司自2012年7月31日设立,其存续期间自2012年7月31日成立之日起计算,存续已满两年。 2.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环境保护政策。 3.根据公司说明、股东出具的声明承诺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的股东不存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经律师核查某工贸公司工商档案、公司说明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股东声明承诺等资料,某工贸公司的设立及设立以来的历次增资、股权转让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均签署了相关法律文件,并履行了相关股东会的决议及工商登记手续。根据公司说明及律师核查,公司股权不存在于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的发行和转让情况。 4.根据公司承诺截至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之日,公司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5.根据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CBS橡胶助剂。根据山东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东营某工贸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16年度某工贸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98.81%,2017年1月至7月某工贸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100%,主要经营业务突出。 7.某工贸公司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等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制定了《公司章程》、规定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公司管理制度。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和律师适当核查,某工贸公司运行良好,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公司提供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征信报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监事提供征信报告及律师的核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的情形。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律师核查,公司存在控股股东朱某某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独立,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综上,律师认为,某工贸公司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关于申请股权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各项实质性条件。因此,律师为某工贸公司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案件结果概述】

2017年9月,某工贸公司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成功挂牌,某工贸公司对此结果满意。

【案例评析】

律师接受某咨询公司的委托后,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以及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了法律意见,并且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某工贸公司申请股权在齐鲁股交中心挂牌有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以及本次申请挂牌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某工贸公司向律师出具了书面保证书,保证其已经向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对于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某工贸公司、主办券商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与本次申请挂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事实发表了法律意见。 经过调查发现,某工贸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对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公司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巨宝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律师认为,某工贸公司符合本次申请股权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条件,不存在法律障碍。

【结语和建议】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应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某工贸公司申请股权在齐鲁股交中心挂牌有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以及本次申请挂牌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以保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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