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某日,张某某夫妇携带油菜籽到吴某某经营的榨油坊榨油。在榨油过程中,张某某未经吴某某同意,便靠近榨油机进料槽旁徒手送料进榨油机。在榨油过程中,吴某某默许张某某徒手送料,并将自己手中的小刷子递给张某某使用,随后因自己操作需要又从张某某手中拿回小刷子,张某某仍继续徒手送料,不慎将手指伸进榨油机,导致左手无名指被绞断。 事故发生后,吴某某告知张某某到医院治疗,自己则继续忙于榨油。张某某随即步行到医院救治,医生察看伤情后将其收院治疗。住院治疗期间,吴某某三次到医院看望张某某。张某某住院治疗12天,共计花费1843元。2021年1月某日出院,出院后到县医院寻求救治,县医院查看伤情后,认为无需住院治疗,让其回去自行休养,张某某为此花费 48元车费。 张某某出院后,双方当事人就纠纷赔偿事宜和责任划分发生争议,未能及时化解。2021年1月中旬某日,张某某委托其子打电话联系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简要介绍案情后,请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维护己方合法权益。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询问当事人得知,案发后当事人曾报警,辖区派出所民警出现场了解情况后认定是民事纠纷,建议双方自行和解或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过沟通,双方愿意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纠纷。
【调解过程】
受理调解申请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立即组织人员研判,研究调解方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责任比例如何划分,损害赔偿总金额是多少。调解员认为要化解此纠纷,需要分三步走,第一步建议张某某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以便为确定总的赔偿金额提供依据;第二步调查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依法收集相关证据,弄清楚法律事实,分析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检索类案,正确适用法律条款,初步确定赔偿标准,提出划分责任建议;第三步组织双方现场调解,解决纠纷。 张某某按调委会建议到法医鉴定中心申请伤残等级鉴定。2021年1月下旬某日,人民调解员为弄清案件事实,以便确定双方责任,与双方当事人到现场查看情况,发现吴某某的榨油坊无任何安全警示标识,也无相关安全措施。 2021年2月某日,法医鉴定中心出具伤残鉴定结果,评定张某某为左手环指十级伤残。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得知鉴定结果后,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确定现场调解时间,并随即开展调解前的相关准备工作。首先,调解员将调查得到的案件事实结合检索的类案进行分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贵州省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调解时贵州省尚未公布2020年的相关数据):2019年城镇居民年支配收入为34404元,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0757元,居民服务行业年平均工资为46821.00元,初步计算了赔偿金额。其次,依据案件事实认定,此案属于双方均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才导致发生损害结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负相应责任。 2月中旬某日,双方当事人及家属如约而至。调解员听取双方陈述事实,双方当事人对张某某手指被绞断的事实无异议,但对吴某某是否尽了安全提醒义务有争议,实则是对责任划分有争议。调解员见此情况,及时引导双方不要做无谓的争吵,应当实事求是地依法化解纠纷,并就该纠纷的解决提出分两步走:一是计算赔偿总金额,二是划分责任。双方听后情绪有所缓和,同意先计算出总的赔偿金额,再谈责任划分。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阐释了调解前准备的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资料,一边计算一边与双方沟通确定营养期、误工期、精神损害赔偿,初步计算出涉及医疗费(18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12=1200元)、营养费(30元×30=900元)、护理费(46821÷365×12=1539元)、误工费(50757÷365×30 =4172元)、伤残赔偿金(34404×20×10% =68808元)、交通费(48元)、鉴定费(700元)、精神抚慰金(酌情1000元)等赔偿金共计 80210.00元整,双方对此表示认可。在谈到责任划分时,双方都认为自己只承担30%的责任,不负主要责任,且情绪激动。调解员见此情况,赶忙安抚各方,待双方情绪缓和后采取背靠背方式进行调解。 调解员先是组织吴某某一方进行调解,并援引相关案例,向吴某某阐明,作为油坊的经营者和实际控制者,对进入榨油坊内的非工作人员负有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此义务是法定义务,具体包括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义务。就本案而言,吴某某的榨油坊在案发时无相关警示标识,也无法认定尽到了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调解员向吴某某提出,是否有证人可以佐证其尽到安全提醒义务,作为机器的操作人员,吴某某应该清楚机器的性能、危险性和操作规范。其将张某某手中的小刷子拿回来自己用,让张某某继续徒手送料,此行为是否真算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案发时,榨油坊内是否设置了安全警示标识?随后调解员表示,吴某某正是因为未尽到警示和保护义务,导致张某某在油坊内受伤,应当负至少50%的责任。吴某某听后情绪冷静了不少,表示同意,具体金额再商量。 接着,调解员给张某某一方做思想工作。结合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指出张某某是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有丰富的生活经验,对榨油机的性能和危险性应有基本的认识,应当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但张某某徒手送料,这是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没有尽到自我安全保护义务。正因如此,才导致其不慎将手指伸进榨油机,发生手指被绞断的严重后果。因此,至少应负50%的责任。张某某及其家属听后表示认可。在具体支付赔偿金额时,吴某某表示经济困难,希望对方让步,调解员又一次背靠背给双方做工作,最终双方综合考虑赔偿金额和兑现的时间,确定由吴某某支付赔偿金35500元,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吴某某自愿支付张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35500元; 2.双方遵守此协议,不再就此事发生争议。
【案例点评】
做好准备工作,是本案调解成功的基础。为确保调解时能让当事人信服,调解员先思考如何抓住关键点进行释法说理,并在正式调解前,进行充分的准备。选择合适的调解方式,有序缩小分歧,达成协议,化解纠纷,也是本案调解成功的因素之一。就本案而言,对于广泛存在的榨油加工小作坊如何规范经营具有积极的警示教育意义,提醒榨油作坊经营者和顾客要充分注意公共安全保障义务,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